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178號
TCDM,114,單聲沒,178,202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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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哲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531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2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哲瑋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5315號為緩起訴處分,
於民國113年7月19日確定,至114年7月18日緩起訴處分期滿
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
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
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
之 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
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 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531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3年7月19
日確定,至114年7月18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
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過失販賣之禁藥,此據被
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揆諸前揭說明,自得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賓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1 含有藥品「宮入菌」成分之妙利散整腸藥MIYA-BE細粒/妙麗散630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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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