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175號
TCDM,114,單聲沒,175,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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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112年
度偵字第42114號、第4339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
執聲字第2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腦主機壹臺應予宣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21
14號、第4339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1月10日確定
,於114年7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惟該案所扣押之電
腦主機1臺,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
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項、第二項
及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之兒童
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5項定有明文。另按檢察官
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未援引各該
相關規定或贅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時,因
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
,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
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12月20日以112年度偵字第42114
號、第43390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6月,經依職
權送請再議,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13
年度上職議字第34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該緩起訴處分
於113年1月10日確定,並於114年7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
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
分命令通知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電腦主
機1臺內有儲存被告所持有之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等節,業據
被告供承在卷(見112年度偵字第42114號卷第90至91、109
至110頁),並有警方勘驗取得性影像之電腦主機內截圖畫
面附卷可參(見不公開資料卷),是該電腦主機應為前開性
影像之附著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
防制條例第39條第5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至檢察官雖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而漏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5項之規定,然因兒
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5項,係刑法第38條第2項
但書所指之特別規定,且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
影像之附著物等物品,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
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乃採義務沒收主義,自應優先於採職
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而適用,惟仍無礙於本
院自行援引適當規定而為裁定,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
例第39條第5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毛妤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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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