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171號
TCDM,114,單聲沒,171,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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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祺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14年度執聲字第2476號、113年度偵字第34177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藍樹巨蜥壹隻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祺翰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業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4年8月7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惟扣案
之藍樹巨蜥1隻,係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
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
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
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
緩起訴處分,於113年8月8日確定,緩起訴期間自該日起至1
14年8月7日各事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揭緩起訴處分書
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藍樹巨蜥1隻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
承在卷,並有臨時物種鑑定表在卷可稽。是本案聲請人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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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