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149號
TCDM,114,單聲沒,149,2025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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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原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
第2963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緩字第1879號、114
年度執聲字第2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原杰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
度偵字第29638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6月20日確定,1
14年6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中國
大陸產製牛肉乾、精緻肉脯(含雞肉豬肉)、茶葉蛋等物
【現扣押於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簡易申報單主提單編號:
000-00000000號、分提單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
,係被告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應依
同法第41條第1項之非法輸入應施檢疫物之罪所用之物,且
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坦承不諱,復有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
疫署桃園分署函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函文、進口快遞
物原簡易申報單、個案委託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
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農業部公告、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桃園分署臺北關緝獲物會同封存紀錄、貨上派件資料照片等
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亦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
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對違法輸
入之疫區檢疫物,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
止運輸、販賣、持有規定外,疫區檢疫物並非屬違禁物。復
按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2項所規定之沒入處分,係
屬行政罰,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規定之沒收,則屬刑
事罰,二者性質不同,即無所謂特別法較普通法優先適用之
問題。再查獲之疫區檢疫物,若已經主管機關依動物傳染病
防治條例第41條第2項規定沒入者,因該檢疫物已非屬犯人
所有,法院固不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
但若未經主管機關沒入者,法院仍非不得依上開規定諭知沒
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業經臺中地檢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963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3年6
月20日確定,114年6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
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查分署處分書、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全國刑案
資料查註表各1份等附卷可稽(見偵字卷第11至13頁、第23
頁、第25頁,緩字卷第15頁)。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係被告訂購之物乙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他字卷第49至
50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係供本案
犯罪所用。又上開扣案之物尚未經主管機關先行依動物傳染
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2項規定沒入一節,有財政部關務署
北關113年7月16日北普遞字第1131046079號函在卷可憑(見
緩字卷第21頁),且亦未經主管機關銷燬,有本院公務電話
紀錄表在卷可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崧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附表:
編 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牛肉乾(0.35KG/PKG) 6PKG,重2.1KG 2 牛肉乾(0.48KG/PKG) 2PKG,重0.96KG 3 精緻肉脯(含雞肉豬肉)(0.5KG/PKG) 4PKG,重2KG 4 茶葉蛋 42PCE,重1.9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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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