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667號
TCDM,114,單禁沒,667,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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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秀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
度執聲字第29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秀惠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1757號為緩起訴處分,
於民國113年8月12日確定,於114年8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
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
係被告犯藥事法第83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未經核准擅自輸
入之禁藥,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刑
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
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
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
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
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
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
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
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
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1757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
為1年,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3年8
月12日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3482號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14
年8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
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參。本案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應依藥品列管乙節,有財政部關務署
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113年4月1日北竹儀(3
)字第1130000447號)可憑,未經核准擅自輸入,應足認皆屬
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禁藥,復尚無證據證明業經
行政機關沒入銷燬,且該等物品皆為被告所有,係供犯本件
犯罪所用之物等情,亦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在卷,並
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扣案物品照片、被告與賣家對
話紀錄截圖、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
、個案委託書等附卷可稽,自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其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日醫工消化機能賦活亢進劑(每盒內含50安瓿,各2ml) 3盒 2 CURACEN胎盤素(每盒內含50安瓿,各2ml) 2盒 3 高田美白營養針(每盒內含100安瓿,各2ml) 1盒 4 LAENNEC P.O胎盤素膠囊(每盒內含100顆) 1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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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