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宏凱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08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香菸肆支(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
叁肆零叁公克、零點玖壹玖陸公克、零點玖叁玖貳公克、零點陸
貳壹壹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宏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335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香菸4
支(驗餘淨重分別為0.3403公克、0.9196公克、0.9392公克
、0.6211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
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
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
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6月16日以114年度毒偵
緝字第3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
可稽,首堪認定。
㈡扣案之香菸4支(見113年度核交字第85號卷第7頁,南投縣政
府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經鑑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
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3403公克、0.9196公克、0.9392公克
、0.6211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30日
草療鑑字第1121100495號鑑驗書份附卷足參(見同上卷第13
-14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
級毒品,聲請人上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培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羿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