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文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
第696號、114年度偵字第29120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紀文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696
號、114年度偵字第291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
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
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 2項、
第 3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
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
第 3項分別有明定。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4年度毒偵字第696號、114年度偵字第29120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
附表所示之鑑驗書可稽(參毒偵696卷第175頁,毒偵638卷
第207頁)。故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依
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單獨
宣告沒收銷燬之。綜上,此部分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依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采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扣 案 物 數量 附 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淨重共0.7718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1日報告編號5307D021號成份鑑定報告(毒偵696卷第175頁)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淨重0.2423公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10日報告編號5211D007號成份鑑定報告(毒偵638卷第20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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