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636號
TCDM,114,單禁沒,636,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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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文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75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96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
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紀文毅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3年9月10日22時許,在其位於臺中
市西屯區河南路2段74巷3弄1樓之租屋處內,非法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9月12日21時許,被告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西屯
大鵬路與中平路交岔路口之警方路檢點時,為警攔查,並扣
得玻璃球吸食器2個,而被告同時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
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被告上開施用毒品行為,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
度毒偵字第3966號為不起訴之處分,而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
2個,其中1個玻璃球吸食器經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出具之鑑驗書等各
1份附卷可查,則該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無論依何方式分離
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即應整體
視為第二級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未送請鑑驗之扣案玻璃球吸食器
1個,被告於警詢中自陳:警方查扣之毒品吸食器2個,原本
用來施用安非他命用的,今天因不想再吸毒本來要拿去丟
棄等語,足見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係被告所有,且為供
其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則上開物品屬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所定之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請依刑法第40條第3項
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甲基安
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
毒品,不得持有,自屬於違禁物;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
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另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
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而檢察官依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8
5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96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訛,並有該
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
鑑驗結果」欄所示),有該院之鑑驗書在卷可憑,因其內之
毒品成分難以完全析離,且亦無完全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爰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
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被告施用第二級
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均供述明確(見
毒偵卷第63、122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秀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名  稱 鑑驗結果 一 玻璃球吸食器1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9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30900581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玻璃球吸食器 送驗數量:乙組 驗餘數量:乙組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二 玻璃球吸食器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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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