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629號
TCDM,114,單禁沒,629,202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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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和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4年度執聲字第2785號、113
年度緩字第1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貳點伍參公克)、大麻
子菸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和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19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5月13日確定,114年5月12日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大麻電子菸1支(扣押物品清單
:113年度毒保字第28號),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
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1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
113年5月13日確定,114年5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
,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扣案
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大麻電子菸1支(扣押物品清單:11
3年度毒保字第28號),經送請檢驗結果,上開大麻1包,確
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餘淨重2.53公克,有法務部調
查局112年12月12日調科壹字第11223212050號函附卷足憑;
上開大麻電子菸1支,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衛生
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20500297號鑑
驗書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而均屬違禁物無訛,是均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經核聲請意旨與卷證相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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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