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611號
TCDM,114,單禁沒,611,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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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援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32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字第270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針頭壹支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援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毒偵字第32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4月29日確
定,復於114年8月2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本案扣押之
針頭1支(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未入庫】),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10日草療
鑑字第1121100048號鑑驗書,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然無法與沾附之毒品成分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
,應整體視為第一級毒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
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
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未援引各該
相關規定或贅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時,因
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
,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
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
三、經查,被告彭援勝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中地檢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25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
1年4月,經依職權送請再議,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
署檢察長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180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
,嗣於民國114年8月2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
緩起訴處分書、職權再議駁回之處分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
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
扣案之針頭1支,經送鑑定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10日草療鑑字第1
121100048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見偵卷第59頁),又因該針
頭含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殘留而無法析離,且無析離
之實益與必要,應視為毒品而同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
沒收銷燬之。
四、至聲請意旨雖就聲請沒收銷毀扣案之針頭,引用刑事訴訟法
第259條之1規定作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依據,然因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乃屬
義務沒收主義,相較於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規定,前者應優先為適用。則上開扣案物既應整體視
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宣告沒收銷燬如前述,檢察官此部分
聲請意旨容有誤會,惟仍無礙於本院自行援引適當規定而為
裁定,不受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毛妤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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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