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庭諳
(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5
178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3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庭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1783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菸彈13顆,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鑑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屬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
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菸彈,所涉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
重5公克以上罪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
度偵字第517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
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菸彈,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
,檢出異丙帕酯成分等情,有113年10月21日衛生福利部草
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1000125號鑑驗書在卷可稽。又行政
院業於113年11月27日將異丙帕酯修正公告為第二級毒品乙
節,亦有行政院113年11月27日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號公
告可查,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菸彈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
揭規定,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
請宣告沒收銷燬附表所示之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沒收如主文。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耗損而滅失,毋 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毛妤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 註 1 菸彈13組 經指定鑑驗1組,以溶洗方式進行檢驗,檢出異丙帕酯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