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青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
字第5856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1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民國113
年11月16日7時1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之6,查
獲被告王青椋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臺中地檢署)以113年度偵字第5
8567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
114年度上職議字第2117號駁回再議確定。惟該案中扣案之
微型槍砲(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屬違禁物,爰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
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
稱之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
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
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
力之各式槍砲;又該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各
式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
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第5條亦設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8567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
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14年度上職議字第2117號駁回再議確
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
署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95至97、105頁)。
㈡該案扣案之微型槍砲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檢視法、性能檢驗法鑑驗結果,
認係微型槍砲,以點燃引信引爆火藥為發射動力,可供發射
彈丸使用,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
年1月3日刑理字第1136144194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偵卷第
75至76頁),足認上開扣案之微型槍砲1枝屬違禁物無訛,
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之。從而
,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新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詩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1 微型槍砲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