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訴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全瑤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偵字第29283號),本院認不適宜依簡易程序(原案號:114年
度中原簡字第61號)為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2款、第307條定有明文。又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
法上一大原則,蓋對於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無論是實
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
故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為先後兩次起訴,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
90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
㈠、檢察官就被告全瑤珠如本案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載
之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8月7日
以114年度偵字第29283號案件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
114年9月10日以114年度中原簡字第61號案件繫屬本院,有
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9月10
日中檢介賓114偵29283字第1149119607號函及其上所蓋本院
同日收文戳章印、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惟被告前因同一犯行,為同署檢察官以114年6月6日以114年
度毒偵字第1436號、114年度偵字第21664號案件提起公訴在
案,於114年7月21日以114年度原訴字第39號案件繫屬本院
在案,此有該案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7月21日
中檢介勤(松)114毒偵1436字第1149093254號函及其上所
蓋本院同日收文戳章印、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下稱前案),並為本院調卷後,核閱無誤。
㈢、是檢察官就被告同一犯罪行為,先後向本院提起公訴及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就後繫屬之本院114年度原訴字第51號(原
案號:114年度中原簡字第61號)案件,顯係就已經提起公
訴之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揆諸前揭說明,爰就本案依刑事
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王曼寧 法 官 黃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其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9283號 被 告 全瑤珠 女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市○○路0段00巷00號 居南投縣○○市○○○路00號 (現在法務部○○○○○○○○○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王怡潔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全瑤珠前於民國11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13年3月1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全瑤珠於113年8月3日2時43分許,搭乘由黃明華駕 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本案車輛),在臺中 市○○區○○路000巷00號前,因紅線違停為警盤查,全瑤珠因 經另案通緝,即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署押之接續犯意 ,冒用不知情之全馥萱名義,接續於附表編號1、2、3、4所 示之文件上,各偽造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數量之「全
馥萱」簽名,而偽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紙,並交付警方而 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全馥萱及警方偵辦毒品案件登記之正確 性,並經警方在本案車輛後座楊安妮之包包內,查獲第二級 毒品安非他命1包(楊安妮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部分,由警方另行移送)。後經警帶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六分局西屯派出所,於同日3時58分許,全瑤珠承前開偽造 署押之接續犯意,於附表編號5所示文件上,偽造如附表編 號5所示數量之「全馥萱」簽名;復於同日5時30分許,承前 開偽造署押之接續犯意,於附表編號6所示文件上,偽造如 附表所示數量之「全馥萱」指印;復經警方於同日5時46分 許,對其製作警詢筆錄後,承前開偽造署押之接續犯意,於 附表編號7所示之文件上,偽造如附表編號7所示數量之「全 馥萱」簽名;另於同日6時13分許,承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 之接續犯意,於附表編號8所示文件上,偽造如附表編號8所 示數量之「全馥萱」簽名,而偽造「全馥萱」同意指認且進 行指認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後,將之交予員警而行使之 ,足以生損害於全馥萱及警方偵辦處理毒品案件之正確性。 嗣經警方比對指紋庫資料,發現嫌疑人為全瑤珠而非全馥萱 ,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全瑤珠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①坦承於113年8月3日2時43分許,在本案車輛上為警盤查時,向警方謊報「全馥萱」身分之事實。 ②坦承未經被害人全馥萱同意,冒用被害人全馥萱身分,於附表所示之文件偽簽「全馥萱」之簽名、指印之事實。 2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月16日刑紋字第1146004770號鑑定書 證明在被告偽造「全馥萱」名義簽署之文件上,所採得之指紋與被告相符之事實。 3 被告以「全馥萱」名義簽署之調查筆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毒品初驗報告 證明被告於附表所示文件上,偽造「全馥萱」簽名、指印之事實。 二、按刑法上之偽造署押罪,係指單純偽造簽名、畫押而言,若 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已為一定意思表示,具有申 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88年 度台非字第5號判決參照)。調(偵)查筆錄乃執行公務之 人員依其職責製作之公文書,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筆錄上所 為簽名,無非表示認諾其陳述內容之用意,並非屬其私人製 作之私文書,故冒名應訊而在筆錄上偽簽姓名,即與偽造私 文書迥然有別,亦無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餘地,僅能論 以偽造署押罪(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331號判決參照) 。經查,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文件,均係警方承辦人員依 法製作,並命受詢問人、受搜索人或受執行人簽名確認,被 告於上開文件上偽造「全馥萱」簽名及指印之行為,均僅單 純之偽造簽名、指印,並無製作何種私文書或為何種意思表 示之意,而僅屬偽造署押。另被告於附表編號1、8所示之文 件上偽造「全馥萱」之簽名,由形式上觀察,已足表示係「 全馥萱」本人所立具而同意受搜索、同意指認之意,屬刑法 第210條所指之私文書,且其偽造前開私文書後持以交付員
警而行使之行為,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及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等罪嫌。就附表編號1 、8所示文件部分,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屬偽造私文書之階 段行為,且偽造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 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再被告數次偽造「全馥 萱」簽名及指印之行為,係本於單一冒名應訊之決意,於如 附表所示各編號文件上偽造「全馥萱」之簽名、指印,在時 間及空間上均具有密切關連性,且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就其上開偽造署押之行為論以接續犯 之包括一罪,較為合理。被告以一冒名應訊之行為,同時觸 犯偽造署押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 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被告有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科刑紀錄等情,有被告之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 累犯,被告所犯前案,與所犯本案均屬故意犯罪,彰顯其法 遵循意識不足,佐以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個人情狀,依累 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 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故請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文 件上,所偽造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全馥萱」之簽名共11枚 及指印1枚(詳如附表「偽造全馥萱之署押」欄所示),請 依前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檢 察 官 林思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李峻銘附表:
編號 簽署之文件 偽造之「全馥萱」之署押 性質 1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簽名1枚 偽造私文書 2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簽名4枚 偽造署押 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簽名1枚 偽造署押 4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物品收據/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 簽名1枚 偽造署押 5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驗報告 簽名1枚 偽造署押 6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委託件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指印1枚 偽造署押 7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調查筆錄 簽名1枚 偽造署押 8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簽名2枚 偽造私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