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4年度,419號
TCDM,114,交附民,419,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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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419號
原 告 楊順興

張明燕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張敦達律師
被 告 沈奇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4 年度交訴字第221 號),
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蕭孝如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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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