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0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煥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柒佰捌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408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黃煥榮 46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34424│0000000000│08月 02日 │ │點九九 │
│ │元 │600 │起 │ │ │
├──┼───┼─────┼──────┼──────┼───────┤
│ 003│新臺幣│黃煥榮 552│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33274│0000000000│08月 02日 │ │ │
│ │元 │602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4087號)
緣相對人黃煥榮於民國105年8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6年7月起各筆
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8月1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85元及違約金2
07元暨月付金利息1,791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
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
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
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
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
利息。
緣相對人黃煥榮於民國97年3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
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
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
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
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
費則為
(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
計算)。
(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
(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
每張100元。
(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
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