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樵銘
選任辯護人 林芥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5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4年7月14日114年度交訴字第38號裁定關於過失傷害
部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樵銘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114年7月
14日114年度交訴字第38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惟因被告與告訴人江謹存業已達成和解,並據告訴
人撤回告訴,本院認為本件關於過失傷害部分不宜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就該部分應予撤銷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林皇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倢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