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樵銘
選任辯護人 林芥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5431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林樵銘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諭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皇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倢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