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4年度,216號
TCDM,114,交簡附民,216,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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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6號
原 告 馬俊

送達代收人 張國勝
被 告 謝忠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1084號,經本院改
行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4年度交簡字第520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陳建宇
法 官 詹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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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