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4年度,203號
TCDM,114,交簡附民,203,202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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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3號
原 告 黃韞陵
被 告 某甲(即車號000-0000自用小客車車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517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附
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
事訴訟未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四、經查,本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
7705號提起公訴,及經本院以114年度交簡字第517號判決之
對象僅有被告張子傑,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某甲部分之被害事
實,並未經上開刑事案件起訴。從而,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時並無刑事訴訟繫屬,依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某甲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新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詩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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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