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6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國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毒偵
字第1243號、114年度偵字第1901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
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交易字第1216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國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
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銷燬。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
所含毒品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並扣得玻璃球1顆等
物」,應更正為「並扣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
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核被告李國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
濃度值以上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進而施用,持有之低度行
為則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上開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查被告曾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
情形,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受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各罪,均為
累犯,㈠就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
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執行完畢,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而提升自
我控管能力,然而被告卻故意再犯相同罪質之施用第二級毒
品罪,足見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就此部分犯行,加重其刑。㈡就本案毒駕公共危險部
分,則與前案之犯罪態樣有別,二者犯罪之罪質並不相同,
而卷內並無確切事證,足認被告有何特別惡性或刑罰反應力
薄弱情形,依上述解釋意旨,就此部分犯行,自無再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又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係於員警執行酒駕臨檢
勤務時,見被告騎乘本案機車行經臺中市○○區○○路000號前
時而上前攔查,斯時客觀上尚無任何跡象足以判斷被告有施
用毒品之犯行,被告經警方示意於臨檢區受檢時即同意
警方搜索,主動自隨身包包內取出所有上開玻璃球吸食器1
個交由警方查扣,並向員警坦承其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犯行,嗣並配合製作筆錄及接受採尿檢驗等情,此有
員警職務報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調查筆錄附卷可
憑(偵卷第29至35頁),足認被告確係在員警未發現有確切
之根據得為合理之懷疑前,即主動供述其前開施用第二級毒
品犯行,自屬符合自首之要件無誤,就此部分犯行,爰依刑
法第62條前段規定酌予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
五、爰審酌被告未能深切體認毒品危害己身健康之鉅,仍漠視法
令禁制,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復明知施用毒品後,對人之
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將導致對週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
力較平常狀況薄弱,如駕駛或騎乘車輛會對於一般往來之公
眾及駕駛人自身產生高度危險,仍於施用毒品後,其尿液所
含毒品及其代謝物已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猶
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上,所為均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均
坦承本案犯行,毒駕公共危險部分幸未造成實害,其犯罪之
動機、目的,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六、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2月26日成份鑑定報告附卷可稽(毒偵卷第51頁),其 上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析離,乃視同第二級毒 品整體,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銷燬。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3、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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