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4年度,498號
TCDM,114,交易,498,2025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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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4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俊榕


謝詠翔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本裁定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
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
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誤寫(告訴人洪國益與「烏日
機車」之對話為手機簡訊對話),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
本旨,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附表:
判決欄位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附表編號2《書證》 一、中檢113年度偵字第41458號卷 (1.至4.略) 5.洪國益提供 ①(略) ②(略) ③與暱稱「烏日機車」(即邱俊榕)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第69頁) 一、中檢113年度偵字第41458號卷 (1.至4.略)  5.洪國益提供 ①(略) ②(略) ③與暱稱「烏日機車」(即邱俊榕)之簡訊對話紀錄擷圖(偵卷第6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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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