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4年度,1164號
TCDM,114,交易,1164,202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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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11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IZAL SETYO PURNOMO(中文姓名:黎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
98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RIZAL SETYO PURNOMO(中文姓名:黎查
)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下午5時2分許,由位在臺中市○○區○○
路00000號工廠離開,欲前往對面之辦公室,先往右邊行走
,然後穿越道路,明知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車輛,竟疏
未注意,適有告訴人陳玲姿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沿臺中市太平區永成路由東往西方向直行,行經前
開地點,忽遇被告穿越道路,煞車不及,機車車頭擦撞被告
右腳,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左側腕部舟狀骨閉鎖性骨
折、腦震盪後症候群、頭部擦傷、右側踝部擦傷、左側腕部
挫傷、右側膝部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
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
罪,茲本件業經調解成立,告訴人已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
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巫偉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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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