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金簡字,114年度,85號
TCDM,114,中金簡,85,2025090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金簡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岳廷 (原名林宥誠




選任辯護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4年度軍偵字第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岳廷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
、提供3個以上帳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查被告林岳廷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
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
之2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移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2條
第1項、第3項,除將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有關「向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
帳號」之用語,修正為「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
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外,其餘條文內容含構成要
件與法律效果均未修正,而無有利、不利被告之情形。又修
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同法第23條第
3項前段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者,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就行為人於偵查中與審判中均自白犯罪的情形,增設需「
自動繳納全部所得財物」,始得減輕其刑,形式上觀之,雖
較不利,然被告並未於偵查或本院審理程序時自白洗錢犯罪
,本案無需繳回犯罪所得,則不論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或修正後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均無從減輕其刑,
而無有利、不利之情形,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規定。
(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
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3個以上帳戶罪。
(三)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紀錄,素行良好(參被告法院前案紀錄
表),竟無正當理由將本案臺灣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帳戶及
台新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寄送予姓名、年籍不詳,
  Line暱稱「李雅雯」所指定之人,嗣該等帳戶遭「李雅雯
等人用以供詐欺、洗錢犯罪使用,所為實不足取,並衡酌本
案被害人人數如附表所示,嗣被告已與告訴人蕭淑珍、LY
  TRAN TRAN李珍珍)、王煒竣李姿瑩等人分別以新臺幣
(下同)8萬元、5000元、2萬4000元、1萬5000元調解成立
,並均已賠償完畢(見本院卷附調解程序筆錄、辯護人刑事
陳報狀檢附匯款、轉帳資料等),尚能賠償已調解成立之告
訴人等人所受損害,其餘告訴人則未能於本院調解程序到庭
,而未能調解成立、賠償所受損害等節;兼衡被告自述教育
程度為大學肄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調
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因一時失慮,致涉 本案犯行,固非可取,惟審酌被告犯後能坦認犯行,並已與 部分告訴人調解成立、並賠償完畢,業如上述,堪認被告已 見悔意並盡力彌補損害,足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 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合各情,認被告所受刑之 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並予警惕。
(五)末查,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本案提供帳戶而實際取得 對價,難認被告本案有犯罪所得;又本案被害人等人匯款至 被告帳戶之款項,業經「李雅雯」等人提領或轉至其他金融 帳戶,非屬經查獲而仍由被告保有支配之財物,自無從對被 告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舒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



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應依第2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1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2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軍偵字第47號  被   告 林岳廷(原名林宥誠)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2樓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2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岳廷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 申辦貸款無須提供金融卡及密碼,如要求交付該等金融帳戶 資料,即與一般金融交易習慣不符,仍基於無正當理由提供 3個以上金融帳戶、帳號之犯意,依照通訊軟體LINE暱稱「 李雅雯」之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指示,於民國於民國113年4月



6日某時許,以黑貓宅急便之方式,將其申請之臺灣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灣銀行帳戶)、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 戶)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台新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寄送姓名年籍不詳之 詐騙集團成員。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 以附表所示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行騙,致渠等均陷於錯誤 ,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所列之帳戶內。嗣附表所 示之人查覺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始查知上情。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0 被告林岳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於113年4月6日某時許寄送臺灣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帳戶及台新銀行帳戶等3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之事實。 0 告訴人蕭淑珍、鄭月琴邱安麗、鄭永興LY TRAN TRAN王煒竣張文議李姿瑩陳旻成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蕭淑珍等人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 0 告訴人蕭淑珍、鄭月琴邱安麗、鄭永興LY TRAN TRAN王煒竣張文議李姿瑩陳旻成之轉帳交易截圖、對話紀錄截圖等資料 證明告訴人蕭淑珍等人遭詐騙因而匯款之事實。 0 上開臺灣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帳戶及台新銀行帳戶等3個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告訴人蕭淑珍等人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0 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1份 證明被告將前揭3個金融機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他人之事實。 二、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移列至第22條,並 修正虛擬資產等相關用語,而於113年8月2日施行,然無構 成要件變更之問題,法定刑亦未變更,且修正前第16條第2 項或修正後第23條第3項之減刑規定於本案均不適用,自無 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非屬刑法第2條所指之法律有 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 ,一體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最高法院1 00年度台上字第1616號判決、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 會議決議參照可資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後洗錢 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3個以上帳戶罪 嫌。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上揭行為,另涉犯刑法第30條、第 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至報告意旨認被告上揭行 為,另涉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乙節,惟查:被告與「李雅雯」係在抖音上認識,細繹被告 與「李雅雯」間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與「李雅雯」間以寶 寶、寶貝互稱,並互相表達關愛之意,期間「李雅雯」稱家 人資金欲匯回臺灣需要多個帳戶以供避稅,而要求被告提供 帳戶供其匯入款項使用,被告雖不斷詢問相關細節確認並要 求親自交付給「李雅雯」,卻遭對方以情緒勒索等方式迫使 被告因擔心感情破裂而交付帳戶,堪認被告係經「李雅雯」 之曖昧話術洗腦,陷入愛情詐騙之陷阱而不自知,而「李雅 雯」利用此愛情詐術,卸除被告防禦心而騙取附表所示之帳 戶提款卡及密碼,足認被告主觀上係出於對於愛情之期待, 誤信「李雅雯」需要帳戶以供匯款等節均係屬實,實難認其 對帳戶可能遭犯罪使用有何預見,其主觀上並無幫助詐欺取



財之犯意,無法率以幫助詐欺取財罪責相繩,然此部分若成 立犯罪,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 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檢 察 官 洪國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玉龍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匯入被告之銀行帳戶 0 蕭淑珍 113年3月9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越努力越幸運」幫忙告訴人購買彩券,並佯稱中獎,須繳交稅金、保險等費用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113年4月11日11時 19萬4,000元 臺灣銀行帳戶 0 鄭月琴 113年4月8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陳偉平」向告訴人佯稱至「東森購物」網站投資得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113年4月10日10時11分 5萬元 臺灣銀行帳戶 113年4月10日10時21分 5萬元 0 邱安麗 113年1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陳樺」向告訴人佯稱至「DEXL」投資平臺投資虛擬貨幣得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113年4月10日11時6分 5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0 鄭永興 113年4月10日 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至「澳門巴黎人」投資網站投資得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113年4月10日11時53分 2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0 LY TRANTRAN 113年3月15日 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至「dby11728.com」網站投資得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113年4月11日2時13分 1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0 王煒竣 113年4月3日 詐欺集團於交友軟體上向告訴人假借約砲名義要求預付保證金,並臨時取消約會,佯稱欲刷退需先付保證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113年4月9日21時42分 3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113年4月10日21時49分 3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0 張文議 113年2月1日 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佯稱至「TikTok shop」網站投資得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113年4月10日10時30分 5萬元 中國信託帳戶 0 李姿瑩 113年4月11日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嘉豪」向告訴人佯稱其任職公司與澳門政府名下之博彩企業合作,欲回收獎池內部分彩金作為疫情花費,並稱告訴人申請境外人士擬定名額得中獎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113年4月11日11時47分 3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0 陳旻成 113年2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Milly」向告訴人佯稱發生車禍無法賠償對方,並自香港返台時遭海關扣留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113年4月10日7時42分 2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