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金簡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詩晴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4年度偵字第200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詩晴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無正當
理由而期約對價交付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參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依
附件二所示本院調解筆錄內容履行。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調解結果報告書、
本院調解筆錄」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附件一)。
二、核被告鄭詩晴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1款、第
2款之無正當理由而期約對價交付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
罪。
三、被告於偵查中坦承期約對價交付3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之
客觀事實,堪認其已自白犯行,且依卷內證據無從證明被告
實際獲有犯罪所得,爰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
,減輕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
卻無視政府及大眾傳播媒體、金融機構之廣泛宣導,率爾提
供本案金融帳戶予真實身分不明之人使用,致使真正犯罪者
得以隱匿其身分,造成洗錢防制體系之破口,有害金融秩序
之穩定與金流之透明,同時增加檢警查緝及告訴人等求償之
困難,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坦承犯行,與告訴人等成立
調解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被
告並無前科之素行(見本院卷第13頁)與其於警詢中自述之
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 紀錄表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頁)。考量被告坦承犯行, 且已與告訴人等成立調解,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 偵審程序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 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4年,以啟自新,又為確保被告於緩刑
期間能按其所成立調解之內容履行,以確實收緩刑之功效, 併命被告應依如附件二所示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內容為履行, 倘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負擔而情節重大者,依刑 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併此敘 明。
六、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否認 因本案犯行獲有不法利益(見偵卷第128頁),卷內復無積 極證據證明其從事本案犯行有因此實際取得報酬,爰不予宣 告沒收或追徵。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瑞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方 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俐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應依第2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1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
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2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件一: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0030號 被 告 鄭詩晴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詩晴於民國113年11月間,在網路平台「抖音」應徵工作 ,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人資賽賽」加入好友聯絡後,「人 資賽賽」向鄭詩晴表示工作內容為幫客戶購買虛擬貨幣,鄭 詩晴可以從中抽取1%報酬,然必須先提供其申辦之金融帳戶 及虛擬貨幣交易所帳號供其操作。鄭詩晴基於無正當理由期 約對價而提供交付3個以上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及向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申請之帳號之犯意,於113年11月18日, 將其申辦之台中商業銀行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台中商銀帳戶)網路銀行、Max交易所及Maicoin交易 所帳號○○○0○○○○○○○○○○○○○○Love000000000000il.com註冊, 並綁定遠東商業銀行帳戶)網路登入代號及密碼等資料,透 過LINE傳送提供予「人資賽賽」,然並未實際取得報酬。鄭 詩晴所申辦之上開3個帳戶及帳號資料,因而流入詐欺集團 掌握。詐欺集團於113年10月及11月間,以附表所示之手法 ,對林虢芳及李秋惠行騙,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多次匯款, 其中於113年12月13日,各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鄭詩晴 台中商銀帳戶,旋遭網路轉匯至其他帳戶。林虢芳及李秋惠 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經警察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林虢芳及李秋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鄭詩晴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被告手機LINE與「人資賽賽」對話紀錄截圖。(三)告訴人林虢芳於警詢之證述,告訴人林虢芳手機LINE對話紀 錄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三城派出所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四)告訴人李秋惠於警詢之證述,告訴人李秋惠手機LINE對話紀 錄截圖及高雄市湖內區農會匯款回條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湖街派出 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
(五)被告台中商銀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1款及第2款之 無故期約對價而交付、提供帳戶及帳號予他人使用合計3個 以上罪嫌。
三、告訴及報告意旨原以:被告交付、提供3個以上帳戶及帳號 予「人資賽賽」,遭詐欺集團用於對告訴人林虢芳及李秋惠 行騙及洗錢,因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 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既遂罪嫌。被告辯稱係為辦理貸 款此有此等行為,已如前述,並提出手機LINE與「人資賽賽 」對話紀錄截圖為憑。被告確有與「人資賽賽」討論從事代 購虛擬貨幣工作事宜及應準備之資料,並依指示提供3個帳 戶及帳號,並無與行騙告訴人林虢芳及李秋惠或洗錢相關文 字內容。被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連續完整,並無擷取 片段之情事,卷內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提出之LINE對話紀 錄係屬偽造或事後製作。近日政府致力斷絕人頭帳戶及帳號 來源之努力及媒體不時宣導不得將帳戶及帳號資料交給他人 使用之情形,詐欺集團以給予報酬取得可用人頭帳戶及帳號 漸形不易,轉型以求職、貸款廣告方式取得他人帳戶及帳號 資料加以使用之情形亦不在少數。本件被告為應徵工作,輕 率提供3個帳戶及帳號予他人使用,固有缺乏詳盡思慮判斷 之違失,然依卷內客觀事證,尚難逕認其主觀上幫助詐欺集 團行騙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從而,被告不成立幫助詐欺取 財既遂及幫助洗錢罪。然被告如成立2罪,與前開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部分係屬事實上同一行為,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效力所及,法院自得併予審理,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 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洪瑞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蔡德顏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至第3項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5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 後,5年以內再犯。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行騙手法 轉帳時間 轉入帳戶 轉帳證明 轉帳金額 1 林虢芳 (告訴) 網路邀約投資股票 113年12月13日09時14分 鄭詩晴台中商銀帳戶 手機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P82) 20萬元 2 李秋惠 (告訴) 網路邀約投資泰瑞投資網站 113年12月13日09時55分 高雄市湖內區農會匯款回條照片(P93) 35萬元 金額單位為新臺幣(元)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