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14年度,157號
TCDM,114,中簡附民,157,202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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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57號
原 告 胡曉彤
被 告 許薰云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4年度中簡字第1550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陳盈睿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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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