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4年度,2234號
TCDM,114,中簡,2234,202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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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宇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262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公然猥褻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3行關於「...前之
人行道處」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前人行道處之不
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所」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刑法公然猥褻罪中所稱之「猥褻」,乃指足以刺激、挑起或
滿足行為人或他人性慾,且有害於一般人正常之性羞恥心、
違反善良之性道德觀念者而言;而所稱「公然」,則指不特
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但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
共聞為必要,只要事實上有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
聞之狀況即屬之。查被告甲○○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
校門口,乘坐於機車上搓揉放在腰間之假陽具,顯有供人觀
覽之意圖,藉以滿足其一己性慾,客觀上亦足以引起一般人
之羞恥或厭惡感,侵害一般人對性之道德感情,有害於社會
風化,依現今社會一般通念,自屬猥褻行為無訛。是核被告
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滿足一己私慾,竟於不
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校門口為本案猥褻行為,所為有
害於社會善良風俗,亦使目擊之他人受到驚嚇,實屬不該,
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
犯罪之動機、手段、危害暨其於警詢中自承之家庭、學歷、
經濟條件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為本案犯行所用之假陽具,未據扣案,無證據證明尚存 在,復非違禁物,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東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有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任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6273號  被   告 甲○○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7樓之1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於民國114年3月 18日22時58分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臺中市私立青 年高級中學」前之人行道處,在其所乘坐之機車上,徒手搓 揉其放在腰間之假陽具(未扣案),而為公然猥褻之行為。 嗣因A女(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於行經前揭地點時發現此 事,告知該學校之警衛,並經員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 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A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A女於警詢之指訴。
(三)「臺中市私立青年高級中學」外,於114年3月18日之監視 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四)該假陽具之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為猥褻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陳東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呂姿樺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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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