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富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速偵字第24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富羚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應更正、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一、第1至2行「於民國114年8月10日17時40分許」
,應更正為「於民國114年8月10日17時26至31分許」。
㈡、增列「本院電話紀錄表」為證據。
二、爰審酌被告李富羚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參,素行非佳,復為本案竊盜犯行,顯然漠視他人之財
產法益,欠缺法紀觀念及自我控制能力,行為實值非難,惟
念及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所竊得之財物價值非鉅,犯後坦
承犯行,告訴人黃妙蓁無調解意願致無法安排調解,此有本
院電話紀錄表在卷(見本院卷第17頁),兼衡其犯罪動機、目
的、手段、自述之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速偵
卷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竊得之青江菜產銷履歷1包、有機 秀珍菇1包、豬油1盒、私滷牛腱心1包、熟成虱目魚肚(大)1 包、美國冷藏牛肋條1盒、鮮採有機地瓜葉1包、豬胸排骨2 盒及文蛤真空包1包,均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此有贓物 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參(見速偵卷第51頁),爰依刑法第3 8條之1第5項之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雯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羽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2424號 被 告 李富羚 女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19樓之4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富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4年8月10日17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 全聯福利中心台中永春東店內,徒手竊取黃妙蓁管領之青江 菜產銷履歷1包、有機秀珍菇1包、豬油1盒、私滷牛腱心1包 、熟成虱目魚肚1包、美國冷藏牛肋條1盒、鮮採有機地瓜葉 1包、豬胸排骨2盒及文蛤真空包1包(價值共新臺幣1518元) ,得手後,藏放於粉紅手提袋內,未結帳即欲離開店內,經 過防盜門時,警鈴響起,為黃妙蓁發現並報警處理,為警扣 得上開商品(已發還黃妙蓁)而查悉上情。二、案經黃妙蓁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富羚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黃妙蓁於警詢時指訴情節相符,復有員警職務報 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現場照片14張等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
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李富羚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 被告竊得之上開商品,因已實際合法返還告訴人黃妙蓁,有 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可佐,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檢 察 官 蔡雯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佳琪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