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4年度,2122號
TCDM,114,中簡,2122,202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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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翔瑜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231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翔瑜竊盜,處罰金新臺幣3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
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動輒竊取他人之物,法治觀念實屬淡薄,且前有
多次竊盜前案紀錄(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
可稽,猶再犯本案,顯見上開刑罰,實難收警惕之效,本非
不得予以嚴懲;惟斟酌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有
效節省司法資源,且被告罹有憂鬱情緒的適應障礙症、其他
憂鬱症、病態偷竊症等,有診斷證明書在卷為憑,足認其情
緒及行為控管未能與一般人同視,所竊之財物價值非鉅,復
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已賠償被害人新臺幣1100元乙節,有
和解書附卷可佐(見偵卷第69頁),堪認被害人所受之損害
已獲得填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本件係依113年司法首長業務座談會刑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 製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譚系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馨股                  114年度偵字第23138號  被   告 曾翔瑜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翔瑜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6月 20日以111年度中簡字第9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於111年7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4年3月2日9時10 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號之統一超商米魯門市,徒手竊 取店內貨架上之切達起司貝果2個、愛餡大亨-爆漿巧克力菠 蘿1個、台灣上等蕉1根、士力架杏仁巧克力4個、台鹽海洋 鹼性離子水2罐、Cheers氣泡水1罐、日式雞蛋沙拉三明治1 個、晶華便當-黑松露野菇雞腿1個、乳酪核桃軟歐1個( 合計價值新臺幣551元,未扣案),得手後未經結帳即步出 店外離去。嗣因該店店長楊雅芝發現商品遭竊,而報警處理 ,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楊雅芝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翔瑜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楊雅芝於警詢中指述情節大致相符,復 有員警職務報告及店內監視錄影翻拍照片等在卷可參,足認 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有犯 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又



被告本案所為,與前案同屬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犯罪類型, 犯罪罪質、目的、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均高度相似,又犯本 案犯行,足認被告之法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感應力均屬薄弱 。本件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 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故被告 本案犯行均請依刑法第47條第l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 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1,100元,此有和解書附 卷足憑,請量處適當之刑,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不另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鄭葆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楊鎔甄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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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