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0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憲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13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憲騰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
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保安警察大隊查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毒品
初步檢驗報告單、查獲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車輛詳細資料
報表、現場圖」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呂憲騰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之罪。
(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持有上開2種毒品,同時觸犯持有第二級
毒品罪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應為一行
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
重論以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處斷。聲請意
旨認被告應從一重論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等語,容有誤會。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嚴格查緝毒品,猶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無視於國家對於杜
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法治觀念薄弱,應予以非難,並參酌被
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時間
,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
濟生活狀況(見偵卷第21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鑑驗,認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欣 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純度鑑定報告在卷 可證(見核交卷第11、14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 之。又裝放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而與其上 所殘留之毒品有難以析離之情,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 俱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 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至於上開綠色藥錠雖同時含有 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惟因與第二級毒品成分難以完全析離 ,仍應上開規定併予沒收銷燬。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1項雖明定無正當理由,不 得擅自持有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 獲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 然此所謂「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 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 。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 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 沒入銷燬之範圍,而該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 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持有 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 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經查,被告持有如 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3款之第三級毒品,且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此 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純度鑑定報告 附卷可憑(見核交卷第10、12、13、15頁),揆諸上開說明, 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盛裝 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各該包裝袋,以現今鑑驗方式,仍會殘留 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皆視為查獲之第三級毒品違 禁物,併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又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 既已滅失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
(三)至其餘扣案之物,非違禁物,未有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爰 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政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哈密瓜綠色藥錠 10粒 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總淨重11.403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0.057公克,硝甲西泮純質淨重0.057公克,見核交卷第11、14頁) 2. 毒咖啡包 26包 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乙基卡西酮(總淨重74.8482公克,純質淨重5.464公克,見核交卷第10、13頁) 3. 愷他命 5包 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總淨重13.9003公克,純質淨重10.926公克,見核交卷第12、15頁)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1340號 被 告 呂憲騰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村鄉○○路0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3樓之28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黃鉦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憲騰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及硝甲西泮、4-甲基乙基卡西酮、 愷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3款所 列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 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4 年4月2日晚間9時許,在臺中市北屯區崇德路洲際棒球場附 近,以新臺幣3萬5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
稱「牛牛」之男子購買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 級毒品硝甲西泮等成分之哈密瓜錠10顆(總淨重11.4034公 克,甲基安非他命總純質淨重為0.057公克、硝甲西泮總純 質淨重為0.057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乙基卡西酮 成分之毒咖啡包26包(總淨重74.8482公克,總純質淨重為5 .464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5包(總淨重13.9003公克, 總純質淨重為10.926公克)。嗣於同年4月3日上午9時58分 許,呂憲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臺中市 ○○區○○街000號前違規停車,為警實施盤查,在其所駕車輛 內目視可及之處發現哈密瓜錠1顆,並經呂憲騰主動交付上 開哈密瓜錠10包、毒咖啡包26包、愷他命5包予警查扣,始 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憲騰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並有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 西泮等成分之哈密瓜錠10顆(甲基安非他命總純質淨重為0. 057公克、硝甲西泮總純質淨重為0.057公克)、含有第三級 毒品4-甲基乙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咖啡包26包(總純質淨重為 5.464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5包(總純質淨重為10.926 公克)可資佐證,復有員警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欣生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純度鑑定報告各3份在卷可 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 級毒品、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等 罪嫌。又被告以同一持有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請從一重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處斷。至扣案之含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等成分之哈密瓜 錠10顆,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 燬,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乙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咖啡包26包 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5包,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 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檢 察 官 謝志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茵茹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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