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9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婧瑂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527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婧瑂犯圖利供給賭場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 14 Pro Max手機1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婧瑂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
博場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途取財,供給賭
博場所予他人賭玩以牟利,有害社會秩序及風俗,所為應予
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情節、犯行期間、所生危害,及其自述之智識程度
、職業、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扣案之iPhone 14 Pro Max手機1支為被告 本案犯行所用之物,屬於犯罪所用之物,應依上開規定宣告 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本案獲利新臺幣5,000元 ,業據被告於偵查時供陳在卷(見偵卷第118頁),為其犯罪 所得,未據扣案,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及諭知追徵。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之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並附繕本,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鄭珮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惠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古紘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照股 113年度偵字第52736號 被 告 陳婧瑂 女 4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南投縣○○鎮○○巷000號 居臺中市○里區○○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婧瑂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月 某日起至同年3月某日止,透過其手機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 稱「紫爵惠姊」招攬徐苡婷(LINE暱稱「lucky姐姐」,徐苡 婷所涉賭博罪嫌,另由報告機關移送偵辦)下注,其賭玩方 法係徐苡婷以LINE向陳婧瑂以每注新臺幣(下同)80元至40 0元不等之金額簽注,簽賭號碼從1至39號,以每週開奬6次 之今彩539獎號為對獎號碼,再由陳婧瑂彙整簽單及簽賭金 交給上游組頭張沅昶(即LINE暱稱努力中,張沅昶所涉賭博 罪嫌,另由報告機關移送偵辦),賭客簽中「二星」者可贏 得53倍之彩金,選中「三星」者可得570倍之彩金,選中「 四星」者可得7,500倍之彩金,若未簽中者,所繳交之賭資 全歸張沅昶所有,陳婧瑂則從中收取每牌支1元抽頭金以營 利,以此方式經營賭博,而陳婧瑂自113年1月某日起至同年 3月某日止,一共獲利5,000元。嗣經警於113年5月13日14時 44分許,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陳婧瑂位 於臺中市○○區○○路00○000號11樓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其 iPhone 14 Pro Max手機1支,復為警經其同意,以手機數位 鑑識方式取得被告與張沅昶及徐苡婷間之LINE對話紀錄,始 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婧瑂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復有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罪 嫌。被告自113年1月起至同年3月止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 所之行為,係基於同一之經營賭博犯意,反覆為之,於行為 概念上,應認屬包括一罪。扣案iPhone 14 Pro Max手機1支 為被告所有,並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本件賭博之犯罪所得5,0 00元,此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在卷,雖未扣案,仍請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鄭珮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郁樺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268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