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4年度,1845號
TCDM,114,中簡,1845,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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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8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廷駿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9669號),本院臺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廷駿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7行「陽台」均更正為
「陽臺」;證據部分補充「職務報告」外,其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林廷駿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
住宅罪。 
 ㈡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
定,於113年9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業據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載明,並引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憑,被告於
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惟就應加重其刑之事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並未具
體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本件被告論以累犯,惟不加重其刑,
但將素行納為量刑審酌事由。
 ㈢爰審酌被告未得告訴人姜柏如之同意,擅自侵入告訴人住宅
陽臺休憩,侵擾告訴人之居住安寧,所為非是。另衡及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雖與告訴人進行調解惟因就賠償金額有相當
差距致未成立,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調解事件報告書在卷可查
,再考量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被告前科素行,有
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暨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國中畢業,
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政鋼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殊股                   114年度偵字第9669號  被   告 林廷駿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里區○○街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廷駿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 定,於民國113年9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 ,於113年11月14日12時35分許,因在臺中市○區○○○路000號 3樓半施工,欲覓工暇之休憩處所,竟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 犯意,趁無人注意之際,以徒手方式自上址頂樓攀爬橫跨牆 垣,侵入姜柏如所管理使用之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陽台 ,並在該陽台休憩。嗣姜柏如發現有異而報警處理,始悉上 情。
二、案經姜柏如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犯罪證據
一、證據:
 ㈠被告林廷駿於警詢時及偵詢之自白。
 ㈡告訴人姜柏如於警詢時及偵詢時之指訴。
 ㈢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蒐證照片、光碟片。依上述證據,事 證明確,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林廷駿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 罪嫌。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存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l項之累犯。 本案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 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 故請依刑法第47條第l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楊仕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會雯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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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