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附民字,114年度,44號
TCDM,114,中交簡附民,44,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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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黃玉潔
被 告 賴思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中交簡字第995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黃玉潔主張: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賴思妍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
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且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
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以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故
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
者,始得為之,且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
訴訟部分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
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附字第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意
旨參照),是參照前開條文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可知,附帶
民事訴訟之提起,應以本案之刑事訴訟繫屬於法院為前提,
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前段揭明:「因犯罪而受損
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等語益明
。準此,如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所涉犯之刑事案
件尚未繫屬於法院,則原告所提民事訴訟自非於刑事訴訟程
序附帶提起,其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縱嗣後刑事
訴訟業已繫屬於法院,亦無法使該程式欠缺之瑕疵獲得治癒
,法院自應以判決駁回之。
 ㈡經查,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於民國114年7月2日具狀向
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
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惟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損害賠償
之犯罪事實,於原告起訴時尚未繫屬本院;而該案固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6月10日以114年度偵緝字第10
57號案件偵結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係於同年7月8日始繫
屬本院,有該署114年7月8日中檢介金(群)114偵緝1057字
第1149083946號函及其上本院收文戳章、法院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足認原告提起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並無
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而無相關刑事訴訟程序存在。依上開
說明,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無從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
起,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且此瑕疵不因該
刑事案件嗣後繫屬本院而治癒,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另本案
僅為程序判決,原告仍可另循一般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或如刑事案件有上訴繫屬於第二審後,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皇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倢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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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