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14年度,543號
TCDM,114,中交簡,543,202509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交簡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HOMAS KENDRIX MOSHE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11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THOMAS KENDRIX MOSHE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關於「飲用啤酒後」,應更正為
「飲用2小瓶鐵罐啤酒」,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THOMAS KENDRIX MOSHE
不顧政府機關及新聞媒體一再宣導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
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飲酒後會導致對於事物之辨識及反應
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酒後駕車對於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
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詎其飲用2小瓶鐵罐啤酒,仍為圖
一己往來交通之便,駕駛租賃小客車上路,嗣因闖越紅燈為
警攔查,經警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於民國114年4月5
日凌晨2時41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0毫
克,犯罪情節(酒精濃度)、對公眾所生之危險程度(所駕
駛之動力交通工具)均非屬輕微,本應予較重之非難;惟考
量被告於犯後均坦認犯行,且所幸並未造成他人傷亡或財產
損害前即先為警查獲,兼衡其於偵查中自陳之大學畢業教育
程度、從事建築經理職業、月薪1萬美金家庭經濟生活狀況
等一切情狀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為美國籍 人士,本院審酌被告先前在我國並無前案紀錄,復考量被告 本案犯行犯罪情節、性質、其品行及生活狀況等節,尚難認 被告有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故本院認無諭知被告於刑之



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君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惠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古紘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1151號  被   告 THOMAS KENDRIX MOSHE(美國籍)            男 41歲(民國72【西元1983】年5            月3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2            護照號碼:000000000號            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THOMAS KENDRIX MOSHE於民國114年4月5日0時許,在臺中市 ○○區○○路0段00號5樓之2租屋處內,飲用啤酒後,其明知酒 後不得騎乘動力交通工具,竟仍於同日1時55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2時許,行經臺中 市○○區○○路0段00號前時,因闖越紅燈為警攔查,經警對其 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於同日2時41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 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0毫克,始查獲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THOMAS KENDRIX MOSHE於警詢及偵 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四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酒駕源頭管制分析表、刑案現場 繪製圖、查車籍資料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及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3張等在 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陳 君 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