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交簡字第13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UDI JOKO SANTOSO (中文名:三多所,印尼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317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BUDI JOKO SANTOS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
之零點零五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
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BUDI JOKO SANTOS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
上之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血液中酒精濃度達23
0mg/dL,即百分比濃度為百分之0.23,明知自己飲用約1杯
高粱酒後,注意力降低,仍執意駕車上路,無視政府宣導酒
後不駕車,漠視法令,罔顧自己生命、身體及公眾往來之交
通安全,且肇事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甚為不該。惟念被告犯
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於本案發生前,無酒後駕車之犯
罪前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兼衡其於警詢時自述
之為高中畢業、從事作業員、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
9頁)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及其犯罪之動機、情節、手
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及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佳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宜股 114年度偵字第31780號 被 告 BUDI JOKO SANTOSO(印尼籍) 男 31歲(民國83【西元1994】年0 月0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中市○ ○區○○區○路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外來人口統一證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BUDI JOKO SANTOSO(中文名:三多所)於民國114年5月17 日22時許,在臺中市南屯區某全家便利超商外,飲用高粱酒 後,竟不顧自身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 於飲畢後騎乘牌照號碼755-BKE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 翌(18)日凌晨0時7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00號前, 因酒後注意力降低而不慎自撞賴孟宏所使用、停放於路邊之
牌照號碼BZB-8230號自用小客車,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將BU DI JOKO SANTOSO送醫治療,並經本署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 書後,於同日1時許實施抽血檢驗,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230mg/dL,即百分比濃度為百分之0.23,已逾百分之0.05 。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BUDI JOKO SANTOSO經本署傳喚未到庭。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賴孟宏於警詢中之 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警員職務報告書、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 新醫院檢驗報告、本署檢察官鑑定許可書、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各1份在 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楊植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楊鎔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