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14年度,1312號
TCDM,114,中交簡,1312,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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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交簡字第13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EDI SUYATNO (中文名:艾迪印尼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23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EDI SUYATNO(中文名:艾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EDI SUYATN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
以上之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29毫克,於本案發生前,無酒後駕車之前科
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二)被告明知自己飲用酒
飲料後,注意力降低,仍執意駕車上路,無視政府宣導酒
後不駕車,漠視法令,罔顧自己生命、身體及公眾往來之交
通安全,行為殊值非難,所幸未肇事對他人造成實害之犯罪
情節;(三)被告為高中畢業、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
持(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
;(四)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佳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子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2355號  被   告 EDI SUYATNO(中文名:艾迪印尼籍)            男 37歲(民國77【西元1988】                 年0月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中市○             ○區○○區○○路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EDI SUYATNO(下稱艾迪)於民國114年7月11日22時許,在 臺中市大雅區朋友家中,飲用酒精飲料後,明知酒後不得騎 乘動力交通工具,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上路。嗣於同日23時25分許,行經臺中市龍井區東園巷時, 見警察執行勤務,即加速離去,警遂於同日23時40分許,於 臺中市西屯工業區1路與工業區16路口攔查,並對其施以 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23時42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達每公升0.29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艾迪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且有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 定合格證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 收據、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檢 察 官 王靖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 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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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