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321號
TCDM,113,附民,1321,202509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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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21號
原 告 張秀珠
被 告 洪智
林明
陳詳森
陳澤維
林依姍
魏台生
林以蕙

上列被告等因113年度金訴字第100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於114年6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
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賴
台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魏台生」。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
規定。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
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2
27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向被告「魏台生」提起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32
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被
告「魏台生」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惟原判決之原本及其
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魏台生之姓名均
誤載為「賴台生」,明顯係誤寫,而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
無影響,爰依前揭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偉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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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