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493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82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83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培諭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指定送達地址)
選任辯護人 甘龍強律師
被 告 陳俞廷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
0860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1932、24501、43413號、
112年度偵字第32397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5247、198
10、24501號、112年度偵字第18585、21340、3053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2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林皇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倢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