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曉云
廖健良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黃昱凱律師
蔡復吉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96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應發還黃曉云。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應發還廖健良。
理 由
一、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
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被告黃曉云、廖健良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
第96號),經其2人同意分別提供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
示之物送數位鑑識,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2份、113年度院保
字第1650號保管單及113年度院保字第1734號保管單各1份附
卷可稽。茲因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物,均已送數位
鑑識完畢,已無留存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將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發還被告黃曉云,而將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發
還被告廖健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秀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附表一:
編號 物品名稱 物品數量 1 iPhone se紅色手機(含銀色保護殼) 1支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物品數量 1 iPhone 11 Pro Max香檳金色手機(含黑色保護殼) 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