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2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家齊
選任辯護人 謝念廷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9
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227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洪家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洪家齊(下稱上訴人)因詐欺等案
件,不服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73號刑事判決,於法定期
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內日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項後段之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陳惠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古紘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