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1537號
TCDM,113,金訴,1537,2025091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53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4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全球協鴻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煒璨



本院受理113年度金訴字第1537、2415號,被告陳煒璨等人違反
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全球協鴻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
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
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煒璨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依檢察官起
訴主張,被告陳煒璨以虛偽增資新臺幣(下同)2,400萬元方
式,使投資人錯估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
全球協鴻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央智庫投資公司)股票
價值,且在未向主管機關申報下,即私自印製中央智庫投資
公司編號「102-ND-0000000」至「102-ND-0000000」,共計
2,410張股票,並以不具有證券商資格之中央智庫財經資訊
有限公司名義(下稱中央智庫財經公司,業於民國107年10月
23日登記解散),公開招募而銷售中央智庫投資公司之增資
新股,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中央智庫財經公司購買中央智庫
投資公司之增資新股共計2,183張,獲取不法利益共計7,946
萬7,000元。是本案出售上開股份之不法利益,可能已為中
智庫投資公司收受、所有,為保障可能被沒收財產者之程
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及尋求救濟之機會
,爰依職權裁定命中央智庫投資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本案已定於114年11月6日
上午9時50分於本院第14法庭進行審理程序。中央智庫投資
公司應到庭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如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
庭,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
決,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彭國
                   法 官 蔡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全球協鴻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