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字第8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曳
張郁蘋
許凱心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所為之判
決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關於附件之起訴書漏未附如本裁定後附之附件,茲
更正並附加前開附件。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正本,關於附件之起訴書漏未附如本裁定後
附之附件,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上開規定,
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惠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