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857號
TCDM,113,訴,857,202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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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柏崴


居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弄00號0 樓
選任辯護人 鄭天晴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吳承祐


選任辯護人 蔡菘萍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龍胤宏



選任辯護人 謝念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17
059 、17063 號、113 年度偵字第137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黃柏崴吳承祐龍胤宏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8 月13日諭知言詞辯論終結後,告訴人徐翌翔具狀表示願作證,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蕭孝如                  法 官 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惠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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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