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483號
TCDM,113,訴,483,2025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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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文賢



選任辯護人 林咏芬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14年7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羅文賢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羅文賢(下稱上訴人)業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7月17日以113年度訴字第483號宣示判決,被告於同年
月29日向本院遞送聲明上訴狀,判決書正本嗣於同年月31日
送達法務部○○○○○○○○○○○由被告本人收受,被告係於上訴期
間屆至前,對原判決聲明不服,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前開上
訴狀暨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可憑。惟被告前揭上訴狀內除聲明
提起上訴外,僅記載「除理由另狀補陳」外,餘未記載任何
具體理由,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至本
院等情,有上開上訴狀、本院送達證書及本院收狀資料查詢
清單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
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林皇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倢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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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