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自字第19號
自 訴 人 林亮宇 (年籍資料詳卷)
自訴代理人 陳虹羽律師
被 告 陳明崇 (年籍資料詳卷)
選任辯護人 宋正一律師
黃郁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明崇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明崇為維新醫療社團法人之董事,維
新醫療社團法人董事長蔡坤璋於民國113年8月2日召集「維
新醫療社團法人113年度第三次董事會會議」(下稱本案會議
),開會當日有董事蔡坤璋、李忠良、被告陳明崇、董事長
特助張韡瀞及自訴人林亮宇參與,另有真亮法律事務所全體
員工及維新醫療社團法人社員許素馨及石龍振在旁辦公室,
且有真亮法律事務客戶不定時進出來往,均可清楚見聞當日
開會狀況。然被告於本案會議時,因不滿自訴人,明知自訴
人為執業律師,且當時正在執行職務,仍基於公然侮辱之犯
意,出言辱罵自訴人:「你律師在這裡我就看不起」、「5
月26就是你去那邊鬧場嘛...所以就是你這個像流氓、像這
個律師,去那邊鬧場嘛」(自訴狀記載為「所以就是你這個
像流氓律師去那邊鬧場嘛」)等語,侮辱自訴人之人格尊嚴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
,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
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
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
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再者,
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追訴為目的,其陳述是否
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又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
上字第4986號判決、52年度台上字第1300號判決、30年度上
字第816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次按公然侮辱罪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其文義所及範圍或
適用結果,或因欠缺穩定認定標準而有過度擴張外溢之虞,
或可能過度干預個人使用語言習慣及道德修養,或可能處罰
及於兼具輿論功能之負面評價言論,而有對言論自由過度限
制之風險。為兼顧憲法對言論自由之保障,公然侮辱罪所處
罰之公然侮辱行為,應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
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
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
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
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
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又個人在日常
人際關係中,難免會因自己言行而受到他人品評,此乃社會
生活之常態。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語言或文字評論,縱會造成
他人之一時不悅,然如其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則尚難逕認
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例如於街頭嘲諷他人,且當
場見聞者不多,或偶發、輕率之負面冒犯言行縱有輕蔑、不
屑之意,而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快或難堪,然實未必會直接
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
之範圍(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地點,參與本案會議,並有
對自訴人稱:「你律師在這裡我就看不起」、「5月26就是
你去那邊鬧場嘛...所以就是你這個像流氓、像這個律師,
去那邊鬧場嘛」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
稱:我沒有侮辱自訴人的意思,因為維新醫療社團法人前於
113年5月26日舉行社員大會(以下簡稱「5月社員大會」)中
,遭到案外人蔡坤璋、許素馨與自訴人在場杯葛,造成流會
,自訴人當時就在現場,我當時有詢問自訴人的身分,自訴
人也沒有跟我說,也沒有拿出名片。我於113年8月2日所稱
「所以就是你這個像流氓、像這個律師,去那邊鬧場嘛」的
語意,是指自訴人當天的行為真的像流氓,且我不是肯定的
語氣,是疑問的語氣,我也不是指摘自訴人就是流氓等語。
五、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由勘驗結果可知5月社員大會,實際
上是限定社員才能參加的閉門會議,並未對外公開發出邀請
,而自訴人當天戴著口罩,與蔡坤璋、許素馨一同進入會場
,自稱自己是律師,卻沒有出示任何的律師證或委任狀,因
此在現場被告是無法確認他的身分,甚至在被告向自訴人確
認身分時,自訴人還稱不用跟你解釋。又當時會場秩序混亂
,最後要動用到警方到場協助,被告身為董事,對會議的秩
序、安全本就有監督的責任,特別是蔡坤璋與現任主席間存
有經營權爭議的情況,而該爭議還在民事法院審理中,依據
衛福部的登記資料,目前該團體的法定代理人仍然是現任主
席許景琦,蔡坤璋雖然主張透過改選取得董事長的地位,但
其改選程序、方法都存有重大瑕疵,是否有效還需要民事法
院裁定,並非他們單方面宣稱就可以成立,因此被告合理認
為當天進場的人是擾亂秩序之人,直到113年8月2日董事會
,被告才能確認自訴人與5月社員大會中戴口罩的男子為同
一人,並基於先前經驗與事實,發表上開言論,因此是對自
訴人前開行為主觀評論,並非針對人格的惡意攻擊。此外,
本案會議也是閉門會議,自訴代理人稱董事會是公開場合,
顯然有所誤解。又依照刑法第309條立法意旨,侮辱必須具
備明顯貶低人格的意圖及效果,被告於113年8月2日發表的
言論屬於個人價值判斷,況且是一個疑問句,應受憲法言論
自由保障,而不構成公然侮辱罪,請諭知為無罪判決等語。
六、被告上開坦認部分,業據其供述明確,核與自訴人之指述大
致相符,並有本院勘驗筆錄(本院卷第115-117頁,內容詳如
附件二)在卷可證,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七、被告固有指摘自訴人為「流氓」、「看不起」等言論,惟上
開言論是否足以侮辱自訴人之人格尊嚴且逾越一般人可合理
忍受之範圍,分述如下:
㈠、有關5月社員大會之過程,經本院當庭勘驗(勘驗內容詳如附
件一),可見被告於該次會議中先推擠自訴人,案外人許景
琦再拉扯自訴人之手臂,並往右側推擠,自訴人警告不得碰
觸其身體,案外人許素馨則稱要報警,之後通報警方到場。
警方到場後,案外人許景琦抓住自訴人的手欲往外推擠,旋
即被警方制止,自訴人並在場陳述維新醫療社團法人相關訴
訟案件之法院認定,惟被告、案外人許景琦、許素馨仍就程
序事項僵持不下,案外人許景琦並要求自訴人離場,自訴人
表示是來協助開會。之後案外人許素馨欲將簽到簿交予蔡坤
璋簽名,被告見狀欲伸手取得簽到簿,案外人許素馨則將簽
到簿搶回。自訴人與案外人許景琦繼續就法律見解進行爭執
,被告有對自訴人表達:「你這個律師實在是...(台語)
」、「沒有啊,我沒有說什麼。(台語)」。再者,被告、
自訴人、案外人許素馨、蔡坤璋持續對會議程序事項、當事
人資格等問題爭執,案外人許素馨因不滿許景琦在簽名板上
簽名而與許景琦有拉扯,警方見狀則制止其二人繼續拉扯等
節(本院卷第118-126頁)。
㈡、從勘驗內容,足證被告與自訴人於5月社員大會中,意見已有
分歧,且被告與許景琦、自訴人與許素馨、蔡坤璋均屬不同
派系,二派對於維新醫療社團法人之董事成員資格、會議紀
錄內容、社會大會主席資格均有言語及肢體之爭執。客觀而
言,上開會議之氣氛並非友善、融洽,雖自訴人客觀上並未
對被告有不當之言論或舉止,然自訴人係受蔡昆璋委任到場
,而許素馨亦到場與被告、許景琦爭執,被告主觀上認為5
月社員大會上之言詞、肢體衝突均歸因於自訴人、許素馨與
蔡坤璋等同派系之人,亦非全然無據。而本案會議係於113
年8月2日所召集,距離前次會議衝突甫經2月有餘,被告於
本案會議上,再次發現自訴人與會,而對自訴人心生不滿,
且被告於本案會議中仍就會議紀錄等程序事項質疑自訴人,
遂基於前次會議之主觀感受,出言指摘自訴人「看不起」、
「流氓」等語,其言論屬偶發性言論,且被告所言並非無故
指摘,乃係基於前次會議衝突經驗之主觀感受,故對自訴人
為本案指摘,就本案客觀情節,已與前揭憲法判決揭示之公
然侮辱可罰情節有所不同。
㈢、再查,所謂「看不起」、「流氓」等言論,客觀上雖為貶抑
之評價,然考量被告所為本案言論之完整文意係「你這個律
師也不.....所以我請你出去我們好好講嘛,你律師在這裡
我就看不起」、「所以就是你這個像流氓、像這個律師,去
那邊鬧場嘛」等二句,業經本院勘驗在案(詳附件二),後續
經蔡坤璋制止後,即未有其他指摘言論,足認被告指摘自訴
人之時間甚短,並非持續對自訴人為指摘,或有經制止後仍
持續謾罵,而嚴重侵害自訴人人格尊嚴之情事,足認被告影
響自訴人人格尊嚴之情節並非嚴重,亦與前揭憲法判決揭示
之公然侮辱可罰情節有所不同。
㈣、末查,本案自訴人雖係於律師事務所執行律師職務時,遭被
告為本案言詞指摘,惟考量本案會議有獨立之開會空間,此
有截圖照片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37頁),以避免會議過程遭
外在聲音、不相干之客戶干擾,且可確保會議內容之完整、
獨立性,故本案實際見聞者,應僅為自訴人、本案會議之與
會人員,是被告上開指摘言論,實際聽聞者僅為特定之人,
對於自訴人名譽權之影響範圍並不廣泛,且在場之蔡坤璋、
其餘董事等,對自訴人之能力信譽有相當程度之信賴,縱使
其等當場聽聞被告上開指摘自訴人之言論,上開言論對於自
訴人名譽權影響之程度亦屬有限,無從認為對於自訴人之人
格尊嚴有重大之貶損,而達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八、綜上所述,考量被告所為本案言論,屬偶發性言論,且在場
聽聞之人數非多,對於自訴人名譽權之侵害程度不高,且被
告並非無端對自訴人為指摘,而係基於對5月社員大會經驗
之感受而對自訴人不滿,足認其主觀上之惡意情節不高,其
言論雖負面且冒犯,然未必會直接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
譽人格,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實難僅以自訴意
旨所指之事實,遽認被告涉有公然侮辱犯行,而以上開罪責
相繩,且依自訴人所舉證據及卷內事證,不足以使本院形成
被告有罪之確信,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姿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附件一
1、勘驗內容:維新醫療社團法人113年5月26日社員大會之監視
器錄影畫面(檔案時長為1時31分52秒)
2、畫面中之主要人物:
(1)許素馨:畫面左側身穿藍底花色上衣、牛仔長褲、長髮之
女性。
(2)蔡坤璋:畫面右側身穿黑色西裝外套、黑色西裝長褲、灰
紫色領帶、黑色眼鏡之男性。
(3)陳明崇:畫面下方身穿藍色長袖襯衫、黑色西裝長褲、黑
色眼鏡之男性。
(4)林亮宇:畫面上方身穿白色短袖襯衫、黑色西裝長褲、戴
白色口罩、背黑色背包之男性。
(5)許景琦:畫面右側身穿深灰色西裝外套、黑色西裝長褲、
藍色底白色圓點領帶、黑色眼鏡之男性。
(6)A男:畫面左側身穿淡粉色短袖襯衫、黑色西裝長褲、黑色
眼鏡之男性。
(7)B女:畫面上方短捲髮、身穿白衣短袖之女性。
3、勘驗結果節錄如下(節錄):
(00:00:43)許素馨、蔡坤璋、林亮宇、A男等人進入會議室
。
(00:00:45)許素馨走向畫面右側桌子,將上面寫有「主席」
之名牌取下。
(00:01:07)蔡坤璋入座右側之主席位。
(00:01:13)陳明崇及許景琦進入會議室。
(00:01:13)陳明崇對林亮宇說:「你是?」
(00:01:14)陳明崇對蔡坤璋說:「你去坐那邊。」
(00:01:16)許素馨:「他是主席、他是主席。」
(00:01:19)B女進入會議室。
(00:01:21)陳明崇:「沒有沒有,你先起來一下。」
(00:01:26)許素馨:「沒有沒有,你說主席是哪一屆的?你
承認他是董事長?你沒有承認你可以這樣講?你沒有承認你就不
要講。」
(00:01:38-00:01:55)陳明崇及許景琦走向林亮宇,陳明
崇先推擠林亮宇,許景琦再往左拉扯林亮宇之手臂、並往右側推
擠。
(00:01:41)林亮宇:「你不要碰我!你不要碰我喔!」
(00:01:42)許素馨:「報警!報警!」
(00:01:55-00:02:01)許素馨與B女發生衝突並大聲吵架。
(00:02:03)許景琦:「走開啦,我們這裡沒有律師啦。也沒
有什麼....。」
(00:02:09)許素馨:「我們董事長是蔡坤璋,你不要碰人家
,你不要去妨礙人家工作,人家要工作。」
(00:02:16)林亮宇:「董事長找我來的。」
(00:02:24)許素馨:「有沒有人幫我報警。」
(00:02:35)林亮宇:「沒關係,你不要碰我。剛剛許景琦已
經找我了。」
(00:02:42)陳明崇及許景琦走出會議室。
(00:02:42)許素馨撥打電話:「可不可以幫我報警,現在有
衝突。2樓、2樓,請警察支援、請警察支援。董事長允許你們上
來,董事長蔡坤璋請警察上來。」
(00:02:55)陳明崇及許景琦走入會議室。
(00:03:00)陳明崇在畫面右下方之位置即主席位左側坐下。
(00:03:04)陳明崇:「我們等一下要報告,先不要吵好不好
。」
------------------------------------------------------
(00:05:00)許素馨接起電話:「請求支援,110請求支援,2
樓,警察來了。」
(00:05:09)林亮宇:「你不用質疑,他是董事長。陳明崇在
董事會就簽名說他是董事長了。陳明崇4月份召開董事會承認自
己是董事長。」
(00:05:25)陳明崇對蔡坤璋說:「你今天開會要報的,你有
準備嗎?」
(00:05:34)林亮宇:「那是因為他不交接阿!」
(00:05:36)許景琦:「我哪有不交接。」
(00:05:39)林亮宇:「那你四月份召開什麼董事會?」
(00:05:42)許素馨:「你開什麼董事會阿!」並從藍色資料
夾取出資料拿給陳明崇。
(00:05:50)陳明崇:「我有簽了阿。」
(00:05:52)許素馨:「簽什麼屁阿?你講清楚。你有本事..
.你是哪一屆的?」
(00:06:00)陳明崇:「因理念不和,致辭任....我為什麼要
辭任?」
(00:06:20)林亮宇:「開會通知寫得很清楚,是會前準備而
已。....會議紀錄你有簽嗎?」
(00:06:33)陳明崇:「會議紀錄我沒有簽。」
(00:06:44)林亮宇:「會議紀錄是誰?你去參加的嗎?」
(00:06:45)陳明崇:「我有參加啊。」
(00:06:50)林亮宇:「會議紀錄拿出來、會議紀錄拿出來、
會議紀錄拿出來。」
(00:06:54)林亮宇:「你有去參加董事會?說你是董事?」
(00:06:55)陳明崇:「我是董事。」
(00:06:57)林亮宇:「那你是哪一屆董事?」
(00:06:57)陳明崇:「我是第八屆董事。」
(00:07:04)林亮宇:「那你有沒有參加過第七屆董事會?第
七屆誰主持的?」
(00:07:08)陳明崇:「我忘記了。」
(00:07:24)陳明崇:「我們是來解決問題的,我們讓許景琦
先主持,讓大家溝通開一開、股利分一分,.....」
(00:07:40)許素馨:「主席是許景琦,不是違法的....」
------------------------------------------------------
(00:12:06)許素馨指向蔡坤璋:「董事長是他!合法的是他
!」
(00:12:10)許景琦走向門口,雙手抓住林亮宇欲向外推擠。
(00:12:15)林亮宇:「欸欸欸幹嘛!現行犯!現行犯!」
(00:12:45)警察:「不要在這邊衝撞,我是公務人員,衝撞
我是妨害公務。」
(00:12:47)許素馨:「現行犯!現行犯!」
(00:12:59)許素馨:「他把我的東西摔壞了,毀損。」
(00:13:45)許素馨:「那個是去年的,那個已經改選過了。
」
(00:14:00)林亮宇:「這邊地方法院112年已經裁定改選了
,這個地方法院裁定的內容已經表示說許景琦沒有開董事會,所
以允許許素馨來召開社員總會,112年9月裁定的,所以我們在11
3年已經召開了,這個許景琦他們也有去抗告,臺中地院也是表
示說許景琦抗告駁回....結果就是這樣子,所以這一張文件是過
去式,所以有股權的糾紛,你們也不用介入....」
(00:14:39)許素馨:「要抗告就抗告,那是你家的事。」
(00:15:00)許景琦:「你出去啦!」
(00:15:04)許素馨:「你沒有資格請他出去,主席是蔡坤璋
先生。」
(00:15:08)林亮宇:「這是最高法院的判決...」
(00:15:15)許素馨:「主席是蔡坤璋先生,你剛剛已經打人
了」
(00:15:15)許景琦:「出去!出去!出去!」
(00:15:30)許素馨:「你有什麼資格喊警察出去?警察是董
事長蔡坤璋叫的。」
(00:16:45)陳明崇比著許素馨手上的麥克風說:「你對著那
邊,不要對著我們這邊。」
(00:17:03)許素馨:「你給我摔壞東西,我等一下一定會去
告他毀損。」
(00:17:03)陳明崇:「隨便啦。」
(00:17:05)許素馨:「對啦,隨便啦。就是流氓啦!流氓啦
!」並以手指向陳明崇及許景琦方向。
(00:17:32)警察:「你們開你們的會。」
(00:17:39)許素馨:「警察先生,對不起,需要你們的幫忙
。我們有請警力,我拜託警察。」
------------------------------------------------------
(00:26:08)許景琦對林亮宇說:「請你出去好不好,不然我
們開會都....。」
(00:26:09)林亮宇:「我是來協助開會的」
(00:26:11)許景琦:「沒有啊,他不是董事長啊。」
(00:26:13)許素馨:「你才不是董事長,許景琦才不是董事
長。」
(00:26:22)林亮宇:「法院的文件就是這樣判。」
(00:26:26)許景琦:「法院的文件就是這樣判,所以剛剛衛
生署就核備,衛生署有核備嗎?我這樣問你嘛,衛生署有核備嗎
?」
(00:26:38)許素馨:「....我們遵照法院...111年的時候董
事長是蔡坤璋.....」
(00:26:38-00:27:04)許素馨與B女大聲吵架,B女:「敗
家子!」
(00:27:04)許素馨:「唉唷,敗家子也是你生的,那是你兒
子敗掉,...你兒子258條案號,許景琦...一年四個月...」
-----------------------------------------------------
(00:41:45-00:42:37)許素馨將簽到簿拿給蔡坤璋簽名,
簽完名後陳明崇伸手要拿簽到簿,被許素馨搶回。
(00:43:00)林亮宇:「那個沒有違法,那不是強制規定,董
事長裁定可以就可以。」
(00:43:05)許景琦:「那是強制規定。」
(00:43:06)林亮宇:「那不是強制規定。」
(00:43:33)陳明崇走向林亮宇,林亮宇:「章程......也沒
有簽阿!」
(00:43:36)陳明崇:「你這個律師實在是...(台語)」
(00:43:37)林亮宇:「怎樣?(台語)」
(00:43:40)陳明崇:「沒有啊,我沒有說什麼。(台語)」
(00:43:42)許素馨以手指陳明崇:「他人身攻擊喔!」
(00:43:45)陳明崇:「我說什麼?我說什麼?(台語)」
(00:43:50)林亮宇:「董事長裁定說可以,因為社員人數很
少,統計上沒有問題,你社員如果在簽了就OK了。」
(00:43:55)陳明崇:「你在公三小啊你....(台語)」
(00:43:58)林亮宇:「你說什麼?(台語)」
(00:44:00)許素馨:「吼~講髒話,錄影錄音到了!」
(00:44:03)陳明崇:「我說你這種....」
(00:44:05)林亮宇:「你對誰說?你對誰說?」
(00:44:07)A男:「是對你說,公然侮辱,我有聽到。」
(00:44:13)許素馨:「他對律師講髒話!」
(00:45:35)林亮宇:「法院打臉說你們章程有問題...」
(00:45:43)陳明崇:「你在那個黃...律師那邊就對了,真
亮吼」,並以手指林亮宇。
(00:45:45)林亮宇:「我不用跟你解釋。」
(00:45:52)林亮宇:「陳明崇董事...第八屆的董事...」
(00:45:59)A男:「有任何不公平的話你在法庭上可以講,
我跟你打官司....」
(00:46:15)陳明崇:「你惦惦不要說話(台語)。」
(00:46:18)許素馨:「你尊重人家發言權啦!第幾屆董事啦
!」
(00:46:23)陳明崇:「我是執行長,我有權力、我有責任把
這個會順利開完。」
(00:46:46)許素馨:「執行長不是處理董事會社員大會的角
色,董事會是董事長處理的,這個執行長是在執行什麼?他下面
一個執行長叫做陳信寬(音譯),2月22號跟5月2號、2月29號要
到法院,要到那邊去開庭,請問上班時間可以做這種與法人無關
的事情嗎?.....你的錯誤是去法院做,然後去人家的地方公司
咆哮,所有的錄影帶人家都傳給我,莫名其妙欸,請問你可以拿
走我們維新社團法人的公務機,你可以帶著我們維新社團法人的
識別證,帶著我們的名片去吵架,你這個執行長是怎麼做事的?
」
(00:48:18)陳明崇:「等一下再講,我先講完可以嗎?你已
經講很多了,我們今天是來開會的,不是來看誰是董事長....」
------------------------------------------------------
(00:53:54)許景琦:「我跟各位說明一下,針對蔡坤璋今天
的發言,沒有錯,他有在1月28號有開臨時會,但是...過去也是
這樣子的,一定要核備....」
(00:54:20)許素馨:「說謊!說謊!你就違法!」
(00:54:25)許景琦:「他一定要核備...核備之前我就是董
事長...」
(00:54:30)蔡坤璋:「這個我請律師來回答。」
(00:54:33)許素馨:「請律師來回答,這個是專業的...」
(00:54:40)林亮宇:「解任之後董事就解任了,...因為他
不交接...你不要指著我的鼻子講話,主席指示我講話我就講話
,我站著講嘛...」
(00:55:07)許景琦:「我還沒有講完嘛,今天的會議你們如
果有什麼不滿...」
(00:55:25)許素馨:「蔡坤璋才是董事長!許景琦不是董事
長!這是法律的規定,你聽不懂啊!你要不要臉啊!你要不要臉
啊!你要不要臉啊!我為什麼不能用麥克風?哪一條法律規定不
能用麥克風?你毀損我的麥克風!我告你毀損!」
(00:56:17)一名身穿短袖上衣短髮女子出現在許景琦後方,
請許景琦簽名。
(00:56:27)許素馨上前搶走簽名板,說:「我只是在看而已
。」
(00:56:40)許景琦將簽名板搶回。
(00:56:46)林亮宇:「他在簽什麼?他在簽名!不可以!簽
名要代理人阿。」
(00:56:50)許景琦繼續簽名,許素馨伸手打下簽名板。
(00:56:55)許景琦轉身朝向桌子,並往許素馨方向推擠。
(00:57:00)許素馨:「你幹嘛打我!你幹嘛推我!」
(00:57:02)許素馨往回推擠許景琦後,B女亦走上前拉扯許
素馨手臂,並打了許素馨一下,隨後許素馨撞到桌邊跌倒在地。
(00:57:10)蔡坤璋上前攙扶許素馨,許素馨向後踉蹌,並大
聲尖叫:「幹什麼抱我!你不要抱我!不要推我!我要提告!我
要提告!」
(00:57:35)警察:「你冷靜一點。」
(00:57:40)許素馨:「我要提告!」
(00:57:45)警察:「你要提告要先回派出所,你要先開會還
是先回派出所?」
(00:57:50)許素馨走回座位:「我先開會,但是你可以做現
場紀錄嗎?」
(00:58:43)許素馨:「你沒有資格講話,董事長是蔡坤璋,
先確定今天的會議有沒有效,有效我們再開,沒效我們就回家去
了啦!會議主席是蔡坤璋,大家再開,大家就財報的缺失來討論
,我們把財報弄清楚,主席確定是蔡坤璋再繼續,如果沒有確定
大家這個會議就不用做了,因為這是個違法的會議,違法的會議
我們為什麼要一直做?」
附件二
一、勘驗標的:自訴人113年9月26日提出之刑事自訴狀檢附自證
2之監視器光碟1片(置於113年度自字第19號證物袋內)
1、勘驗內容:113年8月2日董事會會議錄影錄音檔案(檔案時長
為1分47秒)。
2、畫面中之主要人物
(1)被告:左側穿著藍色長袖襯衫之男性。
(2)自訴人:右側僅拍攝到手部揮動。
(3)蔡坤璋:右側穿著黑色短袖襯衫之男性。
(4)畫面後方有2名女性。
3、勘驗結果:
(00:00)陳明崇:召開社員大會,你是紀錄嗎?你寫清楚喔。
(00:02)林亮宇:我們有錄音錄影。
(00:06)陳明崇:給許景琦召開,結果你5月26號去鬧場?
(00:10)林亮宇:他召開他不能以董事長的名義。
(00:13)陳明崇:阿不然要以什麼名義?
(00:14)林亮宇:那就是召集人,他是要處理財務。
(00:16)陳明崇:那個那個.....。
(00:17)林亮宇:召開就是要蔡醫師來當董事長嘛,明明知道
事情有必要?
(00:20)陳明崇:所以我說我們在討論的時候律師最好離場。
(00:22)林亮宇:我沒有講說你們四月份讓許醫師來當主席來
召開...。
(00:30)陳明崇:你有去嗎?你有去嗎?
(00:30)林亮宇:你讓我講完好不好,會議紀錄上有寫。
(00:32)陳明崇:你會議紀錄就亂寫,你有沒有去致詞?你拿
錄音帶出來看。
(00:38)林亮宇:董事長選完之後不可能三個董事決定另外一
個人是董事長嘛,許景琦也不是當時的董事,怎麼變
成董事長呢?
(00:44)陳明崇:你那一天,四月份就說.....你會議紀錄拿
起來看,你亂寫,你拿起來看。
(00:49)蔡坤璋:我們繼續召開今天的會議。
(00:58)陳明崇:你這個律師也不.....所以我請你出去我們
好好講嘛,你律師在這裡我就看不起(台語)。
(01:00)林亮宇:沒關係,你看不起我,沒關係,我知道啦(
台語)。
(01:01)陳明崇:我沒有看不起你(台語)。
(01:02)林亮宇:你們很有錢你們看不起我,我知道啦(台語
)。
(01:04)陳明崇:你那天,你5月26就是你去那邊鬧場嘛。
(01:07)林亮宇:我沒有鬧場。
(01:08)蔡坤璋:是我請他去的。
(01:11)陳明崇:所以就是你這個像流氓、像這個律師,去那
邊鬧場嘛。
(01:15)蔡坤璋:有錄音喔,請你注意你的用詞言語喔。
(01:18)陳明崇:就是這個真亮的林律師,讓我們的臨時會流
會,就是這個。
(01:25)林亮宇:臨時會本來就不能召開。
(01:27)陳明崇:然後帶三個警察。
(01:28)林亮宇:警察哪有誰帶的?警察是你們自己來的。
(01:30)陳明崇:警察是你們準備好的。
(01:37)林亮宇:好繼續繼續。
(01:38)陳明崇:讓許董又增加你們傷害、家暴,就是你這個
林律師啦,就是你啦。
(01:40)蔡坤璋:沒關係嗎?
(01:40)林亮宇:沒關係,沒關係,不用理他。
(01:40)陳明崇:如果你那天代表會上戴口罩,我現在就看到
你的長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