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3261號
TCDM,113,易,3261,2025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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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2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俞含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黃家和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876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
期徒刑肆年貳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如下:
  乙○○自民國96年2月間某日起至112年3月17日止,受雇於甲○
○所經營之臺中市私立立盈幼兒園【含附設柏克萊美語學校(
下合稱立盈幼兒園),址設臺中市○○區○○街000號】擔任會計
人員及總務職務,負責立盈幼兒園之收支記帳、製作報表及
銀行帳戶存、提款等工作,並購買電腦下載帳務系統軟體,
供其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帳目使用,為從事業務之人,且為
商業會計法上之會計經辦人員。詎乙○○因在外積欠債務,竟
利用甲○○信賴其所製作之收款日報表、薪資明細表,未仔細
核算各該收款日報表、薪資明細表之加總金額是否相符之機
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為下列犯行:
(一)基於業務侵占及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
之犯意,於業務上製作如附表一所示月份之收款日報表時,
明知如附表一所示月份之收款日報表,其合計欄內金額會經
由帳務系統軟體自動加總為如附表一正確金額欄所示金額,
竟擅自接續在各該收款日報表之合計欄內,更改為如附表一
帳上虛列金額欄所示金額,致立盈幼兒園之會計事項發生不
實結果而產出不實之收款日報表,加以列印後提交甲○○或立
幼兒園之監察人查核,並將差額即如附表一所示侵占金額
欄所示金額接續侵占入己。
(二)基於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及詐欺取財
  之犯意,於業務上製作如附表二所示月份之薪資明細表時,
明知如附表二所示月份之薪資明細表,其合計欄內金額會經
由帳務系統軟體自動加總為如附表二正確金額欄所示金額,
竟擅自接續在各該收款日報表之合計欄內,更改為如附表二
浮報金額欄所示金額,致立盈幼兒園之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
果而產出不實之薪資明細表,再據以製作業務上不實之取款
憑條,持向甲○○請款,甲○○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即在各該
不實之取款憑條上用印後,乙○○即持向立幼兒園申設帳戶
之金融機構行員行使以提領現款,除供發放薪資支出使用外
,並詐取浮報之差額即如附表二所示詐欺金額欄所示金額款
項得手,事後再列印如附表二所示月份之薪資明細表提交甲
○○或立盈幼兒園之監察人查核。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證人即
  立盈幼兒園之監察人丙○○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三)並有立盈幼兒園如附表一所示月份之收款日報表、如附表二
所示月份之薪資明細表、員工履歷表、職務報告、111年11
月份收支報表(含收款日報表)、111年12月份收支報表(
含收款日報表)、立盈幼兒園設立許可資料附卷可稽。
三、論罪科刑:
(一)商業會計法第72條業已針對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
輸入不實會計資料之處罰定有特別規定,且輸入不實資料後
,犯罪行為業已成立既遂,嗣後列印相關資料僅係將犯罪之
結果以書面之方式顯示,是此部分仍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
第72條之規定論處。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性
質上原已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
,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121號判決意旨
參照)。
(二)核被告上開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一】所為,係犯刑
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4款之
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之結果罪。又核被告
上開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二】所為,係犯商業會計
法第72條第4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之
結果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認被告
均係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容有未洽,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起訴法條應予變
更。
(三)被告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先後多次業務侵占及利用不正當方法
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之行為;及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時
間先後多次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及詐
欺取財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法益相同
,各行為之獨立性顯然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皆論以接續犯
之包括一罪。
(四)被告各係一行為犯業務侵占、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
發生不實結果2罪,及犯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
不實結果及詐欺取財2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前段規定,分別從一重論以業務侵占罪及利用不正當方法
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之結果罪。  
(五)爰審酌被告於行為時身為立盈幼兒園之會計人員,卻罔顧告
訴人甲○○對其之信任,以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
結果,藉此業務侵占、詐取立盈幼兒園所有款項,紊亂立盈
幼兒園之會計帳務,實非可取,並審酌被告本案業務侵占所
得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1668萬7791元、詐取之浮報薪資
所得則為27萬6684元,致告訴人甲○○即立盈幼兒園損失慘重
,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並已返還100萬元現款及BMW廠牌自
小客車(係以贓款購買,乃作價30萬元抵償,詳後述),且
於本院審判中多次表明願意賠償告訴人,惟因未獲得告訴人
之原諒及就賠償金額尚無共識,致無法成立調解,其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 
四、沒收部分:
  查被告本案業務侵占犯罪所得金額為1668萬7791元、詐得之 浮報薪資所得則為27萬6684元,原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 而被告犯後已返還立盈幼兒園100萬元現款及以贓款購買之B MW廠牌自小客車(作價30萬元抵償),合計返還130萬元一 節,業據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本院卷第292頁 ),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表明上開130萬元部分係用以抵 償本案業務侵占款(經扣除後為1538萬7791元),則被告本 案尚保有業務侵占之犯罪所得1538萬7791元、保有詐得之浮 報薪資所得為27萬6684元,既均未扣案,且尚未返還告訴人 ,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分別於其所犯各 罪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就上開宣告之多數沒收,爰依刑法第40條 之2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除上開有罪部分外,尚有以相同手法侵



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侵占金額欄所示之111萬6690元,因 認被告此部分尚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及行使業務 登載不實文書罪等語。經查,觀之立盈幼兒園111年8月份收 款日報表之合計欄位係記載405萬9862元(他卷第439頁), 自動加總後正確金額亦為405萬9862元,帳上並無虛列金額 ,是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帳上虛列金額欄記載為294萬3172 元,顯屬誤載,被告並無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行,本應諭 知此部分無罪之判決,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犯罪事實 一、(一)有罪部分,具有接續及想像競合犯之實質或裁判 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 條、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基彰提起公訴,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顏督訓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4款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前條所列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4、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所處罪刑及沒收 1 犯罪事實欄一、 (一)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叁拾捌萬柒仟柒佰玖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欄一、 (二) 乙○○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二條第四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陸佰捌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帳上虛列金額 (元) 正確金額 (元) 侵占金額 (元) 卷證出處(備註) 1 107年8月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112他2590卷第31頁 2 107年11月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同卷第52頁 3 108年1月 0000000 0000000 615013 同卷第68頁 4 108年5月 0000000 0000000 970963 同卷第85頁 5 108年6月 0000000 0000000 193786 同卷第99頁 6 108年8月 0000000 0000000 800000 同卷第131頁 7 108年12月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同卷第156頁 8 109年3月 0000000 0000000 600000 同卷第169頁 9 109年6月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同卷第191頁 10 109年8月 0000000 0000000 500000 同卷第208頁 11 109年9月 0000000 0000000 500000 同卷第223頁 12 109年11月 0000000 0000000 600000 同卷第239頁 13 109年12月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同卷第260頁 14 110年1月 0000000 0000000 400000 同卷第272頁 15 110年2月 0000000 0000000 400000 同卷第287頁 16 110年3月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同卷第303頁 17 110年7月 0000000 0000000 100000 同卷第320頁 18 110年8月 0000000 0000000 200000 同卷第344頁 19 110年9月 0000000(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0000000) 0000000 220000 同卷第356頁 20 110年10月 0000000 0000000 216014 同卷第367頁 21 110年11月 0000000 0000000 307000 同卷第380頁 22 110年12月 0000000 0000000 927269 同卷第401頁 23 111年9月 0000000 0000000 242640 同卷第450頁(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24 111年11月 0000000 0000000 200000 同卷第465頁(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25 111年12月 0000000 0000000 500000 同卷第438頁(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 總計:1668萬7791元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浮報金額 (元) 正確金額 (元) 詐欺金額 (元) 卷證出處 1 111年6月 517728 467728 50000 112他2590卷第440頁 2 111年7月 559911 509911 50000 112他2590卷 第494頁 3 111年8月 588958 538958 50000 112他2590卷 第498頁 4 111年9月 554069 504069 50000 112他2590卷 第502頁 5 111年10月 526132 476132 50000 112他2590卷 第506頁 6 111年11月 546891 520207 26684 112他2590卷 第510頁 總計:27萬66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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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