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簡上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宗憲
住○○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0號00樓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 年8 月21日
113 年度交簡字第577 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42754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
第二審合議庭認為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自
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劉宗憲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劉宗憲自民國112 年1 月20日9 時31分前某時,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大雅區雅環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其於同日9 時31分許,駛至臺中市○○區○○路000 巷○○○路0 段○○○○○號誌交岔路口,欲左轉臺中市大雅區學府路250 巷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以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進入路口左轉。適同向前方由吳若男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左轉時煞停,其後車尾遭劉宗憲之機車前車頭撞及,使吳若男人車倒地,受有:①下背和骨盆挫傷、②右側膝部挫傷、③右側踝部挫傷、④第三、四、五腰椎滑脫症、⑤第三、四、五腰椎椎間盤突出合併脊椎狹窄、⑥頸椎第四五六椎椎間盤突出合併脊椎狹窄之傷害。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檢察官、被告劉宗憲(下稱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於本案
以下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
院訴卷第206 至209 頁)。又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亦
屬合法取得,檢察官、被告均未表示無證據能力。本院審酌
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依法均可作為認
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固坦承於上揭時、地,騎乘機車,疏未注意車前狀況,
並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貿然進入路口左轉,而與同向前方
、由告訴人吳若男(下稱告訴人)騎乘、於左轉時煞停之之
機車擦撞,使告訴人人車倒地受有下背和骨盆挫傷、右側膝
部挫傷、右側踝部挫傷之過失傷害事實,惟否認告訴人所受
之第三、四、五腰椎滑脫症、第三、四、五腰椎椎間盤突出
合併脊椎狹窄、頸椎第四五六椎椎間盤突出合併脊椎狹窄之
傷害與本案車禍事故有因果關係,辯稱:車禍後告訴人有跟
我一起去派出所製作筆錄,且她是自己騎機車前往,我認為
她的傷勢沒有那麼嚴重等語。
㈡、被告於上揭時、地,騎乘機車,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貿然進入路口左轉,而與告訴人騎乘之機車擦撞,使告訴人人車倒地受有下背和骨盆挫傷、右側膝部挫傷、右側踝部挫傷等情,業經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偵查中證述明確(偵卷第23至26、86、99至100 頁),復有:⑴員警職務報告(偵卷第17頁)、⑵告訴人之清泉醫院112 年6 月15日診斷證明書(偵卷第31頁)、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偵卷第33頁)、⑷現場及車損照片(偵卷第35至42頁)、⑸被告機車行車紀錄器影像截圖、光碟(偵卷第43至45、109 頁)、⑹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偵卷第47頁)、⑺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及㈡(偵卷第49至51頁)、⑻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偵卷第57頁)、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偵卷第61頁)、⑽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112 年11月24日中市車鑑字第1120010150號函暨檢附中市車鑑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偵卷第91至94頁)、⑾告訴人之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112 年6 月8 日診斷證明書(本院交簡上卷第13頁)、⑿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113 年11月26日義大醫院字第11302070號函暨檢附告訴人於骨科就醫之所有病歷資料(本院交簡上卷第55至119 頁)、⒀臺中榮民總醫院114 年3 月18日中榮醫企字第1144201133號函暨檢附告訴人112 年4 月17日、112 年5 月8 日及112 年6 月26日就醫之病歷資料、⒁清泉醫院114 年3 月28日清泉字第1140000383號函暨檢附告訴人病歷(本院交簡上卷第155 至177 頁)等件在卷可查,亦為被告於本院原審審理時坦認不諱(本院交易卷第49頁),此部分事實,堪先予認定。
㈡、被告固以前揭情詞置辯,惟刑法上之過失,固以過失行為與
結果之間,於客觀上有因果關係存在為必要;然此所謂因果
關係,並不以過失行為係結果發生之直接原因為限,僅以有
相當之因果關係存在,即足當之。而行為之於結果,是否具
有相當因果關係,應依事後之立場,客觀地審查行為當時之
具體事實,如認某行為確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者,該行為
即有原因力;至若某行為與行為後所生之條件相結合而始發
生結果者,亦應就行為時所存在之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
,如認為有結合之必然性者,則該行為仍不失為發生結果之
原因,應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5164
號判決參照)。本案經函詢義大醫院、清泉醫院、雙和醫院
、臺中榮民總醫院(其結果如附表所示),除雙和醫院函覆
:告訴人於112 年2 月10日因甲狀腺機能亢進及失眠就診等
語,顯與本案交通事故無關外,綜觀其餘函覆結果暨檢附之
病歷,可見被告於106 年間曾受有「第4 至5 節腰椎至第1
節薦椎脊椎滑脫伴隨椎管狹窄、椎間盤變窄(第4 至5 節腰
椎至第1 節薦椎)」之傷害而就醫,於本案112 年1 月20日
交通事故後,經一連串之診斷(2 月間1 次、3 月間2 次、
4 月間1 次、5 月間2 次)及5 月18日住院手術,告訴人經
診斷係受有「第三四五腰椎滑脫症、第三四五腰椎椎間盤突
出合併脊椎狹窄、頸椎第四五六椎椎間盤突出合併脊椎狹窄
」,對比本案交通事故前後告訴人所受傷勢結果,參以①臺
中榮民總醫院於114 年3 月18日函覆:告訴人就診時主訴11
2 年1 月間車禍外傷,頸痛及雙手麻木感約1 個月餘等語(
本院交簡上卷第131 頁)及②義大醫院於113 年11月26日函
覆:本院開立診字第Z000000000號(即112 年6 月8 日)診
斷證明書所載之傷勢,可能引起之原因為外力傷害等語(本
院交簡上卷第55頁),互核可認:
⒈告訴人所受上開「頸椎第四五六椎椎間盤突出合併脊椎狹窄
」傷勢,應係本案交通事故所生(始會造成告訴人頸痛及雙
手麻木感約1 個月餘)。
⒉告訴人所受上開「第三腰椎滑脫症、第三腰椎椎間盤突出合
併脊椎狹窄」傷勢,應是本案交通事故使其先前手術植入之
「第四、五腰椎植入物」斷裂,而該植入物未能正常支撐腰
椎所致。至告訴人所受之「第四五腰椎滑脫症、第四五腰椎
椎間盤突出合併脊椎狹窄」係告訴人於106 年9 月26日至10
7 年4 月12日間即存在之病症,尚難認係本案交通事故所肇
致,但此部分之傷勢,亦應係受上開植入物斷裂影響而再度
受傷;又「第四、五腰椎植入物斷裂」,因腰椎植入物本非
人體之一部,該物之斷裂本不能認係屬「傷勢」。
從而,被告既未盡其前開注意義務而肇生本案交通事故,告
訴人亦係因本案交通事故受有上揭傷勢,堪認被告前開過失
行為與告訴人所受上揭傷勢間,具相當因果關係。況過失傷
害罪,祇以加害人之有過失為致傷害之一原因為已足,不因
被害人亦有過失而影響於犯罪之成立,但得審酌各方過失程
度,僅為量刑輕重之標準(司法院院字第631 號解釋意旨參
照),是告訴人騎乘普通重型機車雖亦有左轉彎車非正常情
況於路口煞停、妨害車輛前進之過失,但仍無解於被告過失
犯行之認定,附此敘明。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過失傷害犯行洵堪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與量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另被告於肇事後,在有犯罪偵查權限之機關尚未知何人肇事
前,即主動向到場處理車禍之員警坦承為肇事人,自首而願
接受裁判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
首情形紀錄表(偵字卷第61頁)在卷可憑,符合自首之要件
,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認被告所犯過失傷害犯行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
非無見。惟查,原審僅審酌告訴人之清泉醫院診斷證明書所
載傷勢,至於本案義大醫院診斷告訴人受有「第三四五腰椎
滑脫症、第三四五腰椎椎間盤突出合併脊椎狹窄、頸椎第四
五六椎椎間盤突出合併脊椎狹窄」傷勢之事實則尚未酌及,
認事用法及量刑難謂允洽。從而,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審量
刑不當等語,尚屬有據,是原判決既有上開違誤之處,自應
由本院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⒈本應遵守行車相關規定,而案發當時不論路況
、視距均屬良好,惟騎乘機車行駛在道路上,疏未注意如犯
罪事實欄所載之注意情節,而與告訴人騎乘之上揭機車發生
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如犯罪事實所載之傷害,造成告訴人生
活不便及精神痛苦,所為實不足取;⒉犯後坦承犯行,非無
悔意,惟因雙方對於和解金額認識上之差距,未能與告訴人
達成調(和)解或賠償其損失或取得其諒解;⒊本案犯罪之
情節、被告之過失程度、告訴人受傷之程度;⒋於本院自述
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本院交簡上卷第21
1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五、改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之說明
按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 符,或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 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全案應依通常程序辦理之,刑事訴訟
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2 款、第452 條分別定有明文 ,從而,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 件,除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外,其認案件有前述不能適用簡易 程序之情形者,自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 決(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非字第102 號判決參照)。本案檢 察官漏未論及告訴人受有「第三、四、五腰椎滑脫症、第三 、四、五腰椎椎間盤突出合併脊椎狹窄、頸椎第四、五、六 椎椎間盤突出合併脊椎狹窄」之事實,是有刑事訴訟法第45 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2 款應依通常程序審理之情形,依照 上開說明,本院合議庭自應撤銷第一審之簡易判決,逕依通 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仍得於法定上 訴期間內,向管轄之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4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452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植鈞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德提起上訴,檢察官謝宏偉、陳燕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林皇君 法 官 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何惠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時間 就診醫院 就診結果(摘要) 備註 1 106 年9 月26日至 107 年4 月12日 義大醫院 X 光發現:第4 至5 節腰椎至第1 節薦椎脊椎滑脫伴隨椎管狹窄、椎間盤變窄(第4 至5 節腰椎至第1 節薦椎)。 見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113 年11月26日義大醫院字第11302070號函暨檢附告訴人於骨科就醫之所有病歷資料(本院交簡上卷第55至119 頁)。該院並函復:前因第4 、5 腰椎及薦椎滑脫合併神經壓迫,於106 年9 月26日至107 年4 月12日至骨科門診就醫。 2 112 年1 月20日 清泉醫院 【診斷】 腰背部、右膝及踝部挫傷,伴隨壓痛(本院交簡上卷第159 、165 至169 頁)。 見清泉醫院114 年3 月28日清泉字第1140000383號函暨檢附告訴人就診之病歷記錄單、一般攝影檢查報告。 3 112 年2 月10日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 甲狀腺機能亢進及失眠。 見114 年3 月24日雙院歷字第1140003049號函暨檢送告訴人病歷(本院交簡上卷第141 至153 頁)。該院並函覆:告訴人因甲狀腺機能亢進及失眠就診。 4 112 年3 月23日 清泉醫院 【診斷】 腰背部、右膝及踝部挫傷,伴隨壓痛(見病歷記錄單、一般攝影檢查報告,本院交簡上卷第159 、171 至177 頁)。 見清泉醫院114 年3 月28日清泉字第1140000383號函暨檢附告訴人病歷(本院交簡上卷第155 至177 頁)。該院並函覆:告訴人於112 年3 月23日、112 年3 月30日因下背痛、右膝及右踝部挫傷至骨科門診就醫。 5 112 年3 月30日 清泉醫院 【診斷】 腰背部、右膝及踝部挫傷,伴隨壓痛(見病歷記錄單,本院交簡上卷第161 頁)。 6 112 年4 月17日 臺中榮民總醫院 【診斷】 在義大醫院接受腰椎手術(lumbar surgery)後以MK106 治療脊椎受傷(spine injury);於112 年1 月間再度發生車禍,至清泉醫院就診(惟未住院)。 見臺中榮民總醫院114 年3 月18日中榮醫企字第1144201133號函暨檢附告訴人112 年4 月17日、112 年5 月8 日及112 年6 月26日就醫之病歷資料(本院交簡上卷第131 至140 頁)。該院並函覆:告訴人就診時主訴112年1 月間車禍外傷,頸痛及雙手麻木感約1 個月餘。 7 112 年5 月8 日 臺中榮民總醫院 8 112 年5 月11日 義大醫院骨科 【診斷】 數月前車禍後背痛(back pain) 和頸部疼痛(neck pain) 向雙側肩部放射。 見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113 年11月26日義大醫院字第11302070號函暨檢附告訴人於骨科就醫之所有病歷資料(本院交簡上卷第55至119 頁)。該院並函覆:因外傷後腰、頸部疼痛,於112 年5 月11日至骨科就醫,因腰椎術後於112 年6 月8日、112 年7 月6 日至骨科門診追蹤;112 年6 月8 日診斷證明書所載傷勢可能引起之原因為外力傷害。 9 112 年5 月19日 義大醫院 【手術】 進行「重行脊椎(腰椎)後融合合併內固定手術與椎弓切除手術」。 10 112 年6 月8 日 義大醫院骨科 【術後門診追蹤】 告訴人經診斷受有「第三四五腰椎滑脫症、第三四五腰椎椎間盤突出合併脊椎狹窄、第四五腰椎植入物斷裂、頸椎第四五六椎椎間盤突出合併脊椎狹窄」 11 112 年6 月26日 臺中榮民總醫院 【診斷】 同編號6 、7 之記載 同編號6 、7 之記載 12 112 年7 月6 日 義大醫院骨科 【術後門診追蹤】 X 光:脊椎狀況穩定,已教導進行靠牆推壓運動 同編號8 至10之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