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7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毅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7835、18692、20623、21925、22857、22870、24388
、24475號)及移送併辦(①112年偵字26494、31112、31126、33
759、35626、35637、35638、35641、36323號、②112年偵字4049
6、40974、42541號、③112年偵字48184、51524號、④112年偵字5
3632、53634、55548號、⑤113年度偵字第1803、1841號、⑥113年
度偵字第552、1831號、⑦113年度偵字第5940、24889、30298、3
51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B○○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B○○知悉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重要工具,一般人取得他
人帳戶使用,常與財產犯罪有密切關係,已預見可能係詐欺
集團為遂行詐欺取財犯罪,對外蒐集金融帳戶使用,提領匯
入該帳戶內之款項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
追訴、處罰之洗錢效果,基於縱若取得帳戶之人利用其交付
之帳戶資料詐欺取財,及提領之款項為詐騙所得,而掩飾、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幫
助洗錢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2月間某日,將其所申辦
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土
銀帳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本案兆豐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合庫帳戶,以下就本案土銀帳戶、本案
兆豐帳戶、本案合庫帳戶合稱本案帳戶)之金融卡、網路銀
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無證
據證明B○○明知或可得而知該人屬三人以上詐欺集團之成員
)使用。嗣該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對附表「告訴人/
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實施附表「詐欺方式」欄所示詐欺行
為,致前開人等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其所有
,於附表「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將附表「匯款金額欄」
所示之款項轉帳至附表「匯入帳戶」欄所示帳戶後,旋遭轉
出至其他帳戶。嗣因前開人等察覺受騙,經報警處理,而查
悉上情。
二、案經C○○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地○○訴由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天○○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
、黃○○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A○○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丁○○、子○○、辰○○、戊○○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午○○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辛○○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庚○○訴由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六龜分局、丑○○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寅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己○○訴由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桃園分局、崔秀英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檢察官、被告B○○(下稱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
對於本案以下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同意有證據
能力(本院卷第二第40、41、88至92頁)。又本案引用之非
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均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
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
釋,自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間將本案帳戶之存摺封面資料交付給不
詳之人,然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犯行,辯稱
:我是因為急需生活費,(後改稱)要整理家裡所以辦理貸
款,我這次是在網路上找貸款資訊,我把本案帳戶的存摺封
面還有我的身分證正反面都拍照傳給業務(暱稱「AKA」、
「專員 王旭」)以辦理新臺幣(下同)10萬元信用貸款,
但我不知道他是什麼的業務人員,我也忘記他跟我說是要向
哪間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我跟該名業務先前的對話都被他刪
掉了,(後改稱)我不確定我留存提供的對話紀錄是否是我
跟當初要幫我申請貸款的業務的對話,因為我當時聯絡過好
幾個業務。我有見過該業務一面,我當時覺得他跟我講的內
容很怪,但我無法具體說明我覺得怪在哪裡,我不知道為何
他會取得本案帳戶的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我跟他見面後,本
案帳戶都不能用了等語。經查:
⒈被告將本案帳戶之帳號提供給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附表「告
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實施附表「詐欺方式」欄所示
詐欺行為,致前開人等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
其所有,於附表「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將附表「匯款金
額欄」所示之款項轉帳至附表「匯入帳戶」欄所示帳戶後,
旋遭轉出至其他帳戶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核與證人即
被害人玄○○、宙○○、亥○○、宇○○、癸○○、乙○○、甲○○、侯寶
惠、鄒敏警詢中證述(112偵21925卷第29至30頁、112偵243
88卷第23至25、93至94頁、112偵18692卷第47至50頁、112
偵35637卷第23至25頁、偵字第36323號卷第23至24頁、112
偵48184卷第19至20頁、112偵51524卷第25至27頁、112偵53
632卷第141、142頁、112偵55548卷第27至29頁)、證人即
告訴人A○○、C○○、地○○、天○○、黃○○、丁○○、子○○、午○○、
辰○○、戊○○、辛○○、庚○○、寅○○、己○○、崔秀英、酉○○、未
○○、尹俊傑、陸文宗、申○○、卯○○、巳○○、丙○○警詢中證述
(112偵24475卷第21至29頁、112偵20623卷第33至35頁、11
2偵22857卷第17至23頁、112偵22870卷第17至19頁、112偵2
6494卷第21至23頁、112偵31112卷第21至29頁、112偵31126
卷第15至20頁、112偵33759卷第23至25頁、112偵35626卷第
23至27頁、112偵35638卷第19至21頁、112偵35641卷第21至
29頁、112偵40974卷第43至45頁、本院卷一第163至169、18
1至183頁、112偵53634卷第25至30頁、113偵1803卷第47至5
0頁、113偵1841卷第47至53頁、113偵552卷第45至48頁、11
3偵1831卷第65至67頁、113偵5940卷第59至61頁、113偵248
89卷第69至72頁、113偵30298卷第91、92頁、113偵35101卷
第39至41頁)、證人即被害人壬○○、證人即告訴人丑○○於警
詢中證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述(偵字第36323號卷第23
至24頁、112偵40496卷第27至29頁、本院卷一第129至138頁
)大致相符,且有①C○○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112偵17835卷第31至32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
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
偵17835卷第41頁)、C○○使用之元大銀行帳戶存摺影本、網
銀圖(112偵17835卷第45、60頁)、C○○與「開戶專員-王小
姐」、「珊珊」之LINE對話訊息、「瑞傑金融三重好禮股票
群」之LINE群組對話紀錄截圖、應用程式介面截圖(112偵1
7835卷第63至68頁)、②宇○○報案之匯款目標帳戶之帳戶個
資檢視(112偵18692卷第41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
局鳥松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8692
卷第45、51至53、5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112偵18692卷第55至56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112偵18692卷第61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
請書(112偵18692卷第63頁)、「朱家泓」、「劉雯雯」之
LINE對話紀錄截圖(112偵18692卷第65至67頁)、③地○○報
案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12偵20623卷第39頁)、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20623卷第41至42
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陳報單(112偵20623卷第43、51至55頁)、④玄○
○報案之匯款目標帳戶之帳戶個資檢視(112偵21925卷第31
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21925卷
第33至34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警備隊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21925卷第37至38頁)、⑤
天○○報案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思源街派出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112偵22857卷第31、53頁)、臺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
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照片(112偵22857卷第33、39頁
)、匯款明細表(112偵22857卷第35至37頁)、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22857卷第51至52頁)、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22857卷第55頁)、天○○與「
瑞傑客服8號」、「蔡鈺婷-助理」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
2偵22857卷第75至83頁)、匯款目標帳戶之帳戶個資檢視(
112偵22857卷第91至94頁)、⑥黃○○報案之網路銀行交易結
果畫面截圖(112偵22870卷第21頁)、黃○○「佳穎」之LINE
對話紀錄截圖(112偵22870卷第25至27頁)、⑦宙○○報案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24388卷第27至
29頁)、苗栗縣府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24388卷第67頁)、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112偵24388卷第69至71頁)、郵政跨行匯款
申請書影本(112偵24388卷第89頁)、⑧亥○○報案之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24388卷第95至97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24388卷第135至137頁)、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24388卷第139頁)、亥○○與「陳重
銘」、「助理~林詩婷」、「瑞傑-客服」之LINE對話紀錄截
圖(112偵24388卷第143至155頁)、⑨A○○報案之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24475卷第31至33頁)、苗
栗縣政府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112偵24475卷第35、57至61頁)、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112偵24475卷第37至39頁)、A○○與「張欣欣
」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2偵24475卷第63至79頁)、網路
銀行交易結果畫面截圖(112偵24475卷第79頁)、⑩丁○○報
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26494卷第
25至26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26494卷第27、45至49頁)
、「孫慶龍」、「AQUEDUCT寰球」之LINE個人檔案頁面、對
話紀錄截圖、「必勝股第一梯隊」之LINE群組截圖、「Aque
duct」應用程式截圖(112偵26494卷第51至55頁)、中國信
託銀行匯款申請書照片(112偵26494卷第53頁)、⑪子○○報
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31112卷第
31至33頁)、花蓮縣政府警察局花蓮分局中山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31112卷第35、49至53頁)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31112卷第37頁)、網路
銀行交易結果畫面截圖(112偵31112卷第57頁)、子○○與「
統誠陳雅惠-黃世聰老師」、「成穩客戶專員」之LINE圖示
截圖、聊天紀錄匯出文字、「花開似錦」之LINE群組截圖、
「成穩」應用程式圖示截圖(112偵31112卷第89至90、93至
165頁)、⑫午○○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
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112偵31126卷第21至23、51至53頁)、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照片(112偵31126卷第25至27、31頁)、LINE
對話紀錄截圖(112偵31126卷第37至41頁)、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31126卷第43至45頁)、匯款
目標帳戶之帳戶個資檢視(112偵31126卷第47至49頁)、⑬
辰○○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337
59卷第27至28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思源街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33759卷第29
、41至45頁)、網路銀行交易結果畫面截圖(112偵33759卷
第47頁)、「李沐清」之LINE記事本頁面截圖(112偵33759
卷第51至54頁)、⑭戊○○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112偵35626卷第29至3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35626卷
第33、47至49頁)、戊○○之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帳戶之存摺
影本(112偵35626卷第51至53頁)、戊○○與「陳雅惠」、「
成穩客戶專員NO.18」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2偵35626卷
第63至109頁)、⑮癸○○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112偵35637卷第25至26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
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35637卷
第27、39至41頁)、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影
本、網路銀行交易結果畫面照片(112偵35637卷第43至45頁
)、「成穩客戶專員NO.188」、「股票張梓琳」之LINE個人
頁面截圖、「成穩」應用程式之圖示、介面截圖(112偵356
37卷第57至59頁)、⑯辛○○報案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
局民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35638
卷第39、63至65、75至76頁)、匯款明細表(112偵35638卷
第41至4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
偵35638卷第47至49頁)、辛○○與「啟宏偉-股票」、「陳詩
涵」、「成穩客戶專員NO.188」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含網
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成穩」應用程式之圖示、介面截
圖(112偵35638卷第77至86頁)、⑰庚○○報案之匯款目標帳
戶之帳戶個資檢視(112偵35641卷第47至49頁)、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直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
偵35641卷第53至55、59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存
摺類存款憑條副本聯(112偵35641卷第69頁)、庚○○與「楊
美玲」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2偵35641卷第73頁)、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35641卷第85至86頁)、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35641卷第101至102頁
)、⑱壬○○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
字第36323號卷第25至27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
大肚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36323號卷第29
至31、43至45頁)、壬○○與「成穩客戶專員NO.188」之LINE
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36323號卷第49至55頁)、網路銀行
交易結果截圖(偵字第36323號卷第57頁)、⑲丑○○報案之匯
款目標帳戶之帳戶個資檢視(112偵40496卷第45至46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40496卷第47至
48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112偵40496卷第57、91至93頁)、應用程式介
面截圖、丑○○與「金牌助教李佩雯」LINE對話紀錄截圖(11
2偵40496卷第61至69、73、77至79、83頁)、丑○○之元大銀
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匯款憑條照片(112偵40496卷第85、
89頁)、⑳寅○○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112偵40974卷第47至48頁)、㉑己○○報案之匯款目標帳戶
之帳戶個資檢視(112偵42541卷第1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42541卷第49至51頁)、臺灣土
地銀行存摺類存款憑條影本(112偵42541卷第53頁)、己○○
與「AQUEDUCT寰球」、「吳均龐」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
2偵42541卷第57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
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425
41卷第59至61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本
院卷一第206、207頁)、㉒乙○○報案之匯款目標帳戶之帳戶
個資檢視(112偵48184卷第57至58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48184
卷第59至61、7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112偵48184卷第63至64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12偵48184卷第73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單照片(112偵4
8184卷第81頁)、乙○○與「瑞傑-客服」之LINE對話紀錄截
圖、「王碧婷-助理」之LINE個人檔案頁面截圖(112偵4818
4卷第81至85頁)、㉓甲○○報案之匯款目標帳戶之帳戶個資檢
視(112偵51524卷第37至40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112偵51524卷第57至58頁)、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51524卷第61、
97至99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51524卷第83
頁)、永豐銀行新臺幣匯出匯款申請單影本(112偵51524卷
第111頁)、侯寶惠報案之對話紀錄截圖(112偵53632卷第1
49至15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偵
53632卷第155、156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
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53632卷第165至169
頁)、㉔崔秀英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112偵53634卷第31、33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順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112偵53634卷第35、37頁)、應用程式介面截
圖、「黃世聰」、「謝中玲」、「成穩客戶專員NO.188」之
LINE個人檔案、對話紀錄截圖(112偵53634卷第41至55頁)
、崔秀英之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影本(112偵53634卷第57至61
頁)、㉕鄒敏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12偵55548卷第33、34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55548卷第35頁)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55548卷第37頁)、合作
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本(112偵55548卷第49頁)、鄒敏與「
陳美琳」、「朱家泓」、「劉曉妮」、「周文靜」、「成穩
客戶專員NO.188」、「華旭在線客服」、「張書瑜」之LINE
對話紀錄、個人檔案頁面截圖(112偵55548卷第51至62頁)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潭子分行112年6月5日合金潭字第11200
01706號函(112偵55548卷第39頁)、㉖酉○○報案之匯款帳戶
之帳戶個資檢視(113偵1803卷第53至55頁)、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3偵1
803卷第77、99、10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113偵1803卷第81、82頁)、酉○○之匯豐銀行帳戶之
網路銀行交易紀錄、交易結果截圖(113偵1803卷第83、85
頁)、「成穩客戶專員.NO188」、「陳靜怡(Dany)」之LI
NE對話紀錄、個人檔案頁面、應用程式介面截圖(113偵180
3卷第91至98頁)、㉗未○○報案之匯款帳戶之帳戶個資檢視(
113偵1841卷第57至59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
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113偵1841卷第81、82、97頁)、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841卷第85、86頁)、網路
銀行交易結果截圖(113偵1841卷第88頁)、未○○與「成穩
客戶專員.NO188」、「潘思君」之LINE對話紀錄、個人檔案
頁面、MESSENGER對話紀錄、應用程式頁面截圖(113偵1841
卷第90至94頁)、㉘尹俊傑報案之匯款帳戶之帳戶個資檢視
(113偵552卷第51、52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青
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3偵552卷第79、95、97
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3偵552卷第81至85頁)
、郵政跨行匯款單影本(113偵552卷第91頁)、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552卷第93、94頁)、㉙陸
文宗報案之匯款帳戶之帳戶個資檢視(113偵1831卷第71、7
2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113偵1831卷第119、139、141頁)、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831卷第123、124頁
)、「陳雅惠」、「成穩客戶專員.NO188」之LINE個人檔案
頁面、對話紀錄、應用程式介面截圖(113偵1831卷第125至
129頁)、㉚陸文宗之陽信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影本、陽信商業
銀行匯款申請書(客戶收執聯)影本(113偵1831卷第131、
133頁)、㉛申○○報案之匯款帳戶之帳戶個資檢視(113偵594
0卷第65至67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3偵5940卷第161、162、181、
183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3偵5940卷第163至1
7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5940
卷第173、174頁)、申○○與「朱家泓」、「成穩客戶專員.N
O188」、「周文靜」之LINE對話紀錄、「一路長虹投資精英
62」之LINE群組對話紀錄截圖(113偵5940卷第175至179頁
)、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113偵5940卷第175頁)、㉜人
頭帳戶張哲豪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之客戶基本資料、(113偵5940卷第79至127頁)、㉝人頭帳
戶楊以樂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
戶基本資料表、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13偵5940卷第129至
138頁)、㉞人頭帳戶王冠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113偵5940卷第
139至149頁)、㉟人頭帳戶曾翊玹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
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113偵5940
卷第151至159頁)、㊱卯○○報案之匯款帳戶之帳戶個資檢視
(113偵24889卷第57至63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
分局南昌路派出所陳報單(113偵24889卷第65頁)、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24889卷第73、74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113偵24889卷第75、101、103頁)、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113偵24889卷第77、79頁)、凱基銀行客
戶收執聯影本(113偵24889卷第89頁)、卯○○之LINE對話紀
錄、「瑞傑」應用程式介面截圖(113偵24889卷第93至97頁
)、㊲巳○○報案之匯款目標帳戶之帳戶個資檢視(113偵3029
8卷第95、96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13偵30298卷第97、98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
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3偵30298卷第
99、121至125頁)、「王曉雅」、「成穩客戶專員.NO188」
、「江海寧」、「周文靜」之LINE個人檔案頁面、對話紀錄
、「一路長虹投資精英62」、「股友學習群組A12」、「聰
明理財F669」之LINE群組資訊頁面、「成穩」應用程式介面
截圖(113偵30298卷第127至147、155、159、167、171、17
5、181頁)、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113偵30298卷第169
頁)、㊳丙○○報案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3偵35101卷第43、47、9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35101卷第49、
50頁)、匯款帳戶之帳戶個資檢視(113偵35101卷第51頁)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3偵35101卷第55至59頁)、
丙○○與「AQUEDUCT寰球」、「吳均龐」之LINE對話紀錄、個
人檔案頁面、「AQUEDUCT」應用程式介面截圖(113偵00000
00卷第87至93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照片(113偵00000
00卷第93頁)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⒉按詐欺集團亟需金融帳戶以遂行詐欺、洗錢等犯行,因而無
所不用其極,透過各種利誘、詐騙等手段以取得他人金融帳
戶,國人因對於個人帳戶的認識及理解程度不一,基於各項
因素,願意直接或間接提供金融帳戶交由他人使用,詐欺集
團得以有機可乘,取得所謂「人頭帳戶」,進而利用電信、
金融機構相關之通訊、轉帳、匯款等科技功能,傳遞各式詐
欺訊息,使被害人陷於錯誤,或交付現金,或轉匯金錢進入
「人頭帳戶」,再轉匯或提領取出得逞。關於「人頭帳戶」
之提供者,如同係因遭詐欺集團虛偽之徵才、借貸、交易、
退稅(費)、交友、徵婚等不一而足之緣由而交付,倘全無
其金融帳戶將淪為詐欺犯罪所用之認知,或為單純之被害人
;惟如知悉其提供之帳戶可能作為他人詐欺工具使用,且不
致違背其本意,則仍具有幫助詐欺集團之故意,即同時兼具
被害人身分及幫助犯詐欺取財、洗錢等不確定故意行為之可
能(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81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詐欺集團成員若使用他人之金融帳戶作為犯罪工具,因詐騙
之款項隨時可能因帳戶所有人掛失止付而無法提領,手段大
費周章,獲利功虧一簣,實屬冒險,是該詐欺集團成員定係
使用已得帳戶所有人同意使用之帳戶,以確保能順利取贓,
斷不可能使用來路不明而無法掌控之帳戶,作為詐欺取財犯
罪之轉匯工具。而本案被害人、告訴人受騙後所匯入之款項
,均旋遭提領一空,已如前述,堪認本案帳戶已為該詐欺集
團成員所能實質控制,並確信本案帳戶不致為被告隨時辦理
掛失止付或提領款項,始以本案帳戶作為詐騙他人供匯入款
項之人頭帳戶,由此可證係被告本案帳戶之金融卡、網路銀
行帳號及密碼予該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甚明。
⒋本案土銀帳戶於111年12月21日之餘額為52元,被告於同年月
26日申辦網路銀行約定轉入帳戶,於同年月27日以行動跨行
方式分別轉出10元、10元後,同日起有多筆來自不同帳戶轉
帳或匯款進入本案土銀帳戶,該等款項均旋遭轉出,此有本
案土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在卷可參(見112偵42541
卷第35、41頁)。被告於111年12月23日申辦本案兆豐帳戶
網路銀行,嗣於同年月28日申請補發本案兆豐帳戶存摺、掛
失金融卡而迄未申請補發,同日並變更網路銀行密碼,此有
兆豐銀行112年2月22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20008929號函在卷
可參(見113偵24889卷第41、48頁);本案合庫帳戶於112
年12月23日之餘額為7元,被告於同年月26日設定本案合庫
帳戶網路約定轉帳帳戶,復於同年月27日設定變更網路銀行
之密碼,且此後有多筆來源不同之款項轉帳或匯款進入本案
兆豐帳戶、本案合庫帳戶後,均旋遭以網際轉帳方式近乎全
額轉出,此有本案兆豐帳戶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3
偵24889卷第49至52頁)、本案合庫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結果、合作金庫網路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在卷可參(112偵555
48卷第45至48頁、本院卷一第257頁)。綜上以觀,被告就
本案帳戶申請網路銀行、申請補發存摺、掛失金融卡、變更
密碼以及大量金流進出之時序密接,且上開帳戶之金流軌跡
與詐欺案件金流移動特徵相符,由此可證係被告提供本案帳
戶之金融卡及網路銀帳號密碼予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甚
明。
⒌查被告於本案發生時為30歲之成年人,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
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3頁)、
且被告於本院訊問及審理程序時自陳從事粗工工作,曾向渣
打銀行、中信商銀辦理貸款(見本院卷一第447頁、本院卷
二第124頁),顯見被告為心智正常,有相當智慮程度及社
會經驗之成年人。況近年來詐欺犯罪層出不窮,該等犯罪多
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詐欺所得財物之出入帳戶,此業經媒體
廣為披載,政府亦多所宣導,目的均係在避免民眾受騙,是
依一般人之通常知識、智能及經驗,應已詳知收取他人金融
帳戶,多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隱匿帳戶內資金
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是以避免金融帳戶被不法
行為人利用作為詐欺之工具,應係一般生活所易於體察之常
識。再者,依一般常情,詐欺集團成員為避免警員自帳戶來
源回溯追查出真正身分,乃以他人帳戶供作詐得款項出入之
帳戶,相應於此,詐欺集團成員亦會擔心如使用他人帳戶,
因帳戶持有人非其本身,則所詐得款項將遭不知情之帳戶持
有人提領或逕自掛失以凍結帳戶之使用,甚或知情之帳戶持
有人以辦理補發存摺、變更印鑑、密碼之方式,將帳戶內存
款提領一空,致其所詐得之款項化為烏有,是詐欺集團成員
為避免此等風險,其所使用之帳戶,必為該等詐欺集團成員
所得支配或控制之帳戶,以確保詐得款項能順利為詐欺集團
成員所提領,要無使用無法掌握之金融帳戶,供作詐得款項
匯入帳戶之可能。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予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使用時,各該帳戶內餘款甚微,被告本身亦不致有鉅額財產
損失,益顯示其主觀上已預見提供金融帳戶資料甚有可能成
為詐欺之人行騙工具,仍漠不在乎,堪認上訴人具有該帳戶
縱成為行騙工具及供作洗錢之用,亦與本意無違之主觀故意
。
⒎至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⑴被告未告知他人之情況下,殊難想像他人可憑空猜中網路銀
行之正確帳號及密碼,此顯然不符情理;且詐欺集團成員若
使用他人之金融帳戶作為犯罪工具,因詐騙之款項隨時可能
因帳戶所有人掛失止付而無法提領,手段大費周章,獲利功
虧一簣,實屬冒險,是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定係使用已得帳
戶所有人同意使用之帳戶,以確保能順利取贓,斷不可能使
用來路不明而無法掌控之帳戶,作為詐欺取財犯罪之轉匯工
具。而本案被害人受騙後所匯入之款項,均旋遭提領一空,
已如前述,堪認被告前揭帳戶已為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所能
實質控制,並確信該帳戶不致為被告隨時辦理掛失止付或提
領款項,始以該帳戶作為詐騙他人供匯入款項之人頭帳戶,
由此可證係被告提供帳戶之密碼予詐欺正犯使用甚明。
⑵依現今一般金融機構或民間貸款之作業程序,無論自行或委
請他人代為申辦貸款,其核貸過程係要求借款人提出相關身
分證明文件以簽訂借貸契約,並要求借款人提出在職證明、
財力證明,並簽立本票或提供抵押物、保證人以資擔保,並
經徵信後確認申貸者之信用狀況以確認可否正常繳息還款,
作為核貸與否及貸款金額高低之基準。被告自陳有申辦信用
貸款經驗,被告應具備向銀行申請信用貸款流程的常識,然
其竟不知對方是什麼業務人員、亦不知其要向何銀行申請信
貸等情業如前述,且被告亦未詢問對方所任職公司名稱、公
司地址及聯絡方式等基本資料,與其聯絡之人真實姓名、職
稱等辦理貸款理應瞭解之事項,被告是否確實因欲辦理貸款
而與對方聯繫、對方是否確實為辦理貸款之人員,明顯可疑
;且依被告所述接洽過程中,均未提及審核授信內容、評估
被告還款能力之方式、被告是否仍需提供不動產或保證人供
作債務擔保等與申貸流程及核貸與否相關之細節,與常情有
悖。且被告自陳其與對方見面後,即無法使用本案帳戶,然
被告對此並未為任何積極處置,且對於本案帳戶使用狀況與
匯入款項來源是否合法等情均漠不關心,提供本案帳戶目的
明顯是為自他方取得所需財物。由上可知,被告在交付本案
帳戶之時,主觀上已預見本案帳戶甚有可能成為犯罪集團之
行騙工具,猶仍漠不在乎且輕率地將之交付他人使用,事後
才會對其本案帳戶之使用情形不聞不問,此情自已彰顯其具
有「縱成為行騙工具亦在所不惜」之「與本意無違」之心態
,灼然至明,被告所辯,要無可採。
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其所辯均無可採
,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新舊法比較適用時,應將行為時之
法律及中間法與裁判時之法律進行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
人之法律;而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
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第35條第
2項亦有明定;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則
為有期徒刑減輕方法,同法第66條前段規定甚明,而屬「加
減例」之一種;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
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
;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
為刑量(刑之幅度),「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
度為刑量,而比較之,故除法定刑上下限範圍外,因適用法
定加重減輕事由而形成之處斷刑上下限範圍,亦為有利與否
之比較範圍,且應以具體個案分別依照新舊法檢驗,以新舊
法運用於該個案之具體結果,定其比較適用之結果,至於易
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等易刑處分,因牽涉個案量刑裁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