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4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十日所
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陳品睿」之記載
,均應更正為「陳柏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就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陳
品睿」之記載,顯係誤載,均應更正為「陳柏諺」,惟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爰依聲請及依職權裁定更正
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舒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