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804號
TCDM,112,訴,804,2025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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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馨愉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選任辯護人 劉佩蓉律師 (已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350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原定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宣示判決
之期日,變更為一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
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得以裁定變更或延
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案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
結,原定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9時28分宣判,惟是日經行政
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為補假日,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
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爰裁定變更本案宣
示判決之期日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陳建宇                  法  官 林皇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倢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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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