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5號
原 告 王怡雅
邱育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鈞如律師
黃宣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妤安即群益企業行等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
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群益企業行為合夥
商號,原告所提之起訴狀當事人欄「洪妤安即群益企業行」之記
載為獨資商號模式,顯係誤繕,請具狀更正為「被告群益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洪妤安」,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鈺筑